Page 116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P. 116
2015 中共罗平县委执政纪要
第六十二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建立因公出国(境)联动审批制
度。实行经费审批和团组审批双向控制。强化因公出国(境)部门内部审批管理,派出单位是
出国(境)审批第一责任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从严核查出访任务、人员
结构、行程安排等事项,要有明确的公务内容和实质内容,不得借机公费旅游,对每个因公出
国(境)的经费要建立专账进行核算。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十三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超过出国(境)经费预算或者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
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者
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
费用。不得借机搭车挤占企业出国名额,确因工作需要(如引进技术、设备等项目)参团出
访,需明确其在团组中的任务,并由所在单位承担出访费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第六十四条 出访团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
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只能安排标准间及以下住宿房间,代表团出访
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
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六十五条 严格控制并降低出国(境)总量。县管干部若遇特殊情况需出访的,由县
级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县外事办要根据每年度领导干部出国总体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超过计
划出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得安排出国(境)考察,不得组织赴国(境)外参加无实质内
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者内部慰问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与
国(境)外地方政府签署经贸、科技、友好城市等领域的重要合作协议以及重要企业间对外
合作协议,可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该领域的政府部门负责人结合外事活动见
证,不得以此为由专程安排或者带企业团组出国(境),其他各级党政干部不见证。凡参加
与本人分工和业务无关的出访一律不予审批。同一乡镇(街道)、同一单位(部门)的领导
班子成员,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赴同一国家
(地区)访问。
第六十六条 出访时间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
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
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
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
外停留时间。
第六十七条 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
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
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出境期间,不得
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六十八条 县外事办应核验护照离、抵记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视情况向市
外事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九条 县外事办、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境)情况监督和检查,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各级干部出访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
众监督。
- 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