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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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
第七章 公务接待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
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七十一条 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
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跨地区或在车站、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
幅,不献鲜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七十二条 各接待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安排外
出考察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出行活动要轻车简从、集中
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七十三条 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
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
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旅游、探亲访友、朋友聚会、私人宴请、个人
事务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受财物和违规接受吃请、游览以及
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
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开展无实质内容、无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
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
和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全县公务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县委政府接
待处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务接待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中央和省市级正厅级以上领导到罗平的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
别或共同负责,县委政府接待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委、市政府副厅级以上领导到罗平的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
责,县委政府接待处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代表市委、市政府到罗平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
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委政府接待处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周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带有综合性的团组)来罗平参观、考察、经济
交往和从事其他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单行考察交流工作由对口部门接待),由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委政府接待处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六)以上范围外的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具体负责接待,县委政府接待处可以协
助搞好接待服务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重大活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务接待审批。
(一)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到宾客来罗平信息的相应单位要及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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