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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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中共罗平县委执政纪要

                                   第十章 办公用房

      第九十八条 权属管理和登记。
      (一)办公用房(含业务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本单位机
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各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
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县政府办公室作为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
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县级机关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
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县政府办公室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始登记。县级机关各单位提供下
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
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县政府办
公室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
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县政府办公室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县国土资源管理和房屋管
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
由县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
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可由占用单位申办权属登
记,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县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县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
分割后,属于县级机关的产权,应按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登记(经县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
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
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凡改变办
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县政府办公
室批准。
      第九十九条 普查清理和调配使用。
      (一)办公用房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
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二)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单位自查申报,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发改、国土、规划、
房管等部门全面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三)县政府办公室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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