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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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
求,重新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经核定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应当收回统一调配。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
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该恢复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
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到期必
须收回。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四)县级机关各单位经调配后的暂不作分配的房产,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管理和
处置。
(五)县级机关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在核定的面积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但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
途。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在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
位现在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
确需租用解决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
用房。
第一百条 建设和维修管理。
(一)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项目,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发改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遵循“先审批、
后预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对年度建设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达到总量控制线的项目,转入下
年建设预算。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统一管理,资产转让收益由财政统筹安排,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严禁挪用救灾资
金、借款或向金融机构贷款、接受赞助和捐赠资金、集资或摊派、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或违反规
定使用其他专项资金建设办公用房。
(三)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项目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办公
用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版)执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
法》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
标。县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设等部门要联合对项目的准建文件、建设规模、标准、资
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增加投资概算;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四)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要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
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五)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
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
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六)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县政府办
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负责。
(七)各单位要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
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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