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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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 

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要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二)各单位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

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县委组织
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
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
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
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培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
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性质资金举办培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
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
内容,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
来源。要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凡是用公款通过旅游渠道或因私渠道赴国(境)外执行
公务,参加旅行社以出国(境)招商、参观、考察或国际会议名义组织的各种旅游团队,以及
公费旅游、轮流出国、照顾出国等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
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
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利用
境外中资企业的名义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
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对使用资讯
不明、政治背景不清楚的国(境)外机构所发的邀请函和虚假邀请函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六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人员、受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违反外
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
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因涉
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六十一条 县外事办是全县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的部门,是省外事办授权
我县唯一有因公出访组团权的单位。要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
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县外事办意见,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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