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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中共罗平县委执政纪要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
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离开
时间。在培训地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培训,县级机关及城
区范围内参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入驻的以外,一律不安排住宿。
(五)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
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元;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
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培训组织。
(一)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村(社区)及以下,确有
必要延伸至村(社区)及以下,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县级单位开展培训要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学校等培训
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三)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招待所、培训中心、定点培训单位等具备培
训承接能力的场地举办培训;若不具备条件而确需举办培训的,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举办。
(四)组织培训要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加培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最多不超过10%。
(五)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
得提高住宿标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
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香烟和高档酒水;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
不提供水果;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7日以内的培训不
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
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3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严禁从承接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培训费中
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六)各单位组织培训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
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单位有自备的必须使用单
位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
少租赁设备。
第五十四条 报销结算。
(一)报销培训费,要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
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
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加培训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
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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