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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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 

      (一)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住宿费。
      (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以内据实核销。
      赴省外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赴昆明城区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赴省
内其他州、市(含曲靖)、县(市、区)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其他人
员每人每天300元。
      赴曲靖市内罗平县外的其他县(市、区)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260元,其
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乡镇(除罗雄、腊山街道外)到县城内出差确实需要并发生住宿费用的每人每天150元以
内,县直各单位人员因公到乡镇下乡确实需要并发生住宿费用的每人每天100元以内,乡镇之间
出差确实需要并发生住宿费用的每人每天100元以内。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理解为
包干或者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三)出差人员应当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由接待单
位统一安排住宿的,要向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
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三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具体报销标准
为:到县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乡镇(街道)到县城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县
级各单位到乡镇(街道)下乡及乡镇(街道)之间下乡的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要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费
补助标准或者接待单位确定的伙食费收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或者收款
人开具规定的收据,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
严禁拖欠。
      第三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具体标准为:
到省级以上城市(含省级城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地市级城市出差的每人每天
60元包干使用,到地市级以下其他县城出差的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乡镇(街道)出差到县
城的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
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品等。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
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会
议、培训期间未安排食宿的按差旅费标准规定报销。
      第四十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种函授学习取得学历证书的,学费凭票据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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