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罗平执政纪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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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决策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通报批评,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培训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培训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
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五十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
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计划和备案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
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须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
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要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备案。
      第五十二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培训费指县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
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住宿费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指参加培训人
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指聘
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指用
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
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二)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三)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
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
为:住宿费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30元,资料费、交
通费和其他费用每人每天20元,合计每人每天230元。
      (四)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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