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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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周岁以上的公民接受宣传。1995年,全地区结婚登记率达95%,并逐年有所提高,1998年,全地
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率均达100%。2001年,地、县市民政部门采用宣传报道、咨询问答
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共印发宣传资料3400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82万余对,办理离婚
登记520对,查处违法婚姻2631对。2003年前后,各县市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婚姻
登记适度集中的工作方案。县市、乡镇婚姻登记员分批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婚姻登记员培训,
经考核均取得合格证。2011年,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3.28万对,离
婚登记2356对。
殡葬改革 1.土葬改革。毕节地区长期受封建伦理观念的影响,致使土葬习俗沿袭至今。
民国时期,贵州省政府曾明令各县严禁停柩露棺,但收效甚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毕节
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除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火葬外,在广大城乡推行土葬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
有:(1)建立公墓场。1987年,威宁县征拨大黑山荒山坡地作为城镇机关干部、居民、烈士墓
地,并制订公墓管理制度。1991年后,其余各县也先后建立示范性公墓。(2)土葬墓址尽可能
设在荒山瘠地,严禁在耕地设墓葬。(3)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或留小坟头,严禁垒大坟和
毁坏农作物,尽可能少占土地。(4)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墓穴地。
2.火葬。1974年,毕节地区决定在毕节县环城区德沟乡兴建火葬场。翌年由民政事业费
拨出12万元作基建经费,动工兴建毕节火葬场。1976年,省计委和省民政局拨给续建资金15
万元。1980年毕节火葬场建成并开展火化业务。1994年,地区拨款50万元,改造毕节火葬场设
备。2001年8月,毕节市人民政府引资300多万元建成毕节殡仪馆。随后,市府引资100多万元在
城郊建立向阳山公墓,于2003年9月开始营业。2006年,黔西县建成殡仪馆、火葬场、公墓“三
位一体”服务设施,并启动火化工作,2011年金沙、织金两县启动了殡葬一体化项目建设。
2011年,全区火化遗体981具,火化率上升。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辖区内有各种协会、会馆、同乡会、公会、会道门等组织
数百个。其中,民国23年(1934)在毕节成立的“草原艺术研究会”,为中共毕节地下组织领
导的革命组织,其宗旨是唤起民众团结抗日;有的是以籍贯或行业组织的,同乡会、会馆、商
会及各种同业公会;有的为封建迷信组织及反动会道门,还有如妇女运动委员会农会等其他组
织。1937~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贵州省政府颁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第四行政区
所辖各县按《组织法》的规定,登记各种社会团体。其登记程序为:由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县
政府申报,申报应说明本团体的性质、人数、宗旨、活动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到民政科登
记后,方能开展活动。毕节县批准登记的有乡农会18个,同业公会17个及商会、妇女会、教育
会、同乡会;其他各县也有各种协会、农会、同业公会、同乡会等社会团体向当地县政府民政
科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各县人民政府调查登记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种社会团体,取缔
一些封建的、反动的会道门组织,对一些不合法的社会团体限令解散。同时,县、区、乡普遍
成立农民协会、妇女会、儿童团等群众组织,这些组织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以及农
业合作化高潮而自然解散。1955年后,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改为按行业、性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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