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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进入20世纪80年代,毕节地区及辖县相继成立各类社会团体,1990年,民政部门调查统
计,全地区各种社会团体约260个。1991年,按照省人民政府部署,设立毕节地区民政局社会团
体管理机构,并开展社团清理整顿工作。1992年,各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
理条例》,依法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是年,共清理各类社会团体组织364个,经审查后按规定予
以登记的108个,其中地区或跨地区性的51个。1993年,基本完成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凡准予登
记的社会团体,均由地、县民政局发布社团登记公告,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经
清理整顿后未获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手续的社会团体,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就
地解散,不准进行活动。同时,建立社团档案178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反动会道门的工
作,教育挽救一些不明真相误入会的群众。1994~2002年,地、县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
查处、取缔非法组织21个。2003年,全地区152个民间组织参加年检,合格132个;毕节地区党
史学会等4个组织被评为全省优秀民间组织。全年共办理登记14个民间组织,同时,查处取缔纳
雍县生命会等邪教组织。2005年,地区行署办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
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地区登记农村经济协会51个,涉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
售等领域,会员8000余人。是年,毕节地区民间组织研究会成立,加强与各民间组织的协作与
交流。到2011年,毕节地区共注册登记社会组织482个,其中社会团体39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89个。
收容遣送与救助管理 1.收容遣送。清代,大定府及所辖州、县均设有养济院、栖流所,
收容孤老残及流浪乞食者,由于名额有限,收容极少。民国前期,人民生活极端贫困,流浪乞
讨极为普遍,无收容机构。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第四行政区各县均设救济院,收容游民、
乞丐和因灾荒流入城镇的农民,囿于经费极少,只能收容一小部分,大部分仍衣食无着,流
浪街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收容遣送散兵游勇、游民、乞丐、流浪儿童。分别以资遣还
乡,参军、送训安排工作方式安置散兵游勇;由民政部门收容教育改造游民、乞丐、流浪儿、
妓女、小偷。1951年,毕节县人民政府在县城五龙桥设游民劳动队,收容流浪人员276人,政
府拨大米2.79吨安排其生活,组织学习和劳动,经教育后,凡有劳动能力的,发给路费遣返家
乡,对尚未成年的,送儿童收容所管理教育。1952年,各县均成立生产教养院,收容孤老及社
会流浪人员。1952~1955年,毕节县共收容流浪人员413人,国家开支生活费用5.68万元,先后
遣送返乡劳动。1956年,毕节县在高桥设游民劳动队,共收容流浪人员322人,经摸清情况后,
将84名外地流浪人员发给路费遣送回原籍,安置75名本地外流农民返乡生产,对无依无靠的孤
老转入生产教养院供养。1961年,全专区有毕节、黔西、威宁3所收容站。1958~1965年,共收
容流浪人员1077人,其中外省的175人,省内各专州的76人,毕节专区各县的826人。经查明身
份后,将其中的51名逃犯交公安机关处理,9人送农场劳动改造,26人送老残院,5人送精神病
院,116人送儿童教养院,6人安置就业,386人送回农村生产,其余遣返原籍。1965年,毕节
县收容站由地区民政局接办。1973年,撤销黔西、威宁收容站,收容业务由民政局办理。1993
年,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经省民政厅批准,毕节地区收容所的职能由单纯的地区收容遣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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