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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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第五节 社会事务管理





                 婚姻登记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毕节地区各族人民结婚,沿袭封建婚姻家庭
            制度,确立婚姻关系,完全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毫无自主权。包办、
            买卖婚姻盛行,有钱人可以重婚纳妾,广大妇女备受歧视,毫无择偶和离婚的自由。民国时

            期,政府和一些民间团体曾提倡过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早婚和童养媳等恶习,但响应
            者寥寥无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革旧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包办、强迫、买卖、重婚、纳妾、童

            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颁布
            后,毕节专员公署组织人员在全专区开展宣传学习、贯彻婚姻法及《西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

            法》。同时发出指示,要求广大干部认真学习,从思想上提高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认识,领导全
            体干部,共同贯彻婚姻法,正确处理婚姻问题;各县要遵照《西南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
            印好结婚和离婚的申请表、证明书,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结合中心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婚

            姻法。1952年,毕节县办理婚姻登记3235对,离婚1526对,经过调解和睦的40对,740名童养
            媳被家人领回;金沙县登记结婚的7486对,离婚421对,解除婚约的62对,经调解后和睦的48

            对,动员童养媳回家的251人;织金县登记结婚的2455对,离婚628对,解除婚约的390对,经
            调解后和睦的233对,动员童养媳回家的597人,僧尼还俗结婚及寡妇再婚的197人。1953年2
            月,中共毕节地委、毕节专员公署遵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精神,成立毕

            节专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县均成立相应组织,领导宣传贯彻执行婚姻
            法。是年,全专区有1900多名机关干部学习婚姻法;各县在召开的县、区、乡干部大会上,也

            把学习贯彻婚姻法列入大会议程,组织与会人员学习讨论。1955年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
            法》后,专署和各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向群众宣传婚姻登记的目的及申请、审查、登记的具
            体程序等。1950~1966年,多数群众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制度,结婚时自觉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和以后一段时间,除国家干部、职工结婚时坚
            持执行婚姻登记制度外,在其他群众中,不依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

            婚的情况比较普遍。黔西县民政局在羊场乡抽样调查,已婚的47对夫妇中,只有两对办理结婚
            登记。

                 1980年,国家公布实施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修改后的《婚姻登记办法》,
            毕节地区行署及所辖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培训有关人员,宣传贯彻婚姻法。1986~1991年,各

            县、乡镇开展清理整顿违法婚姻工作,建立起婚姻登记工作体系,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配合
            计划生育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婚姻登记。1990年,全地区组织开展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
            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纪念活动。全地区805个乡镇均先后开展学习、宣传活动,90%年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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