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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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经济综合管理
执法和办案为一体,任务落实到每个巡查组。1998年,地区工商局把推行市场巡查制作为强
化市场监管,实现职能到位的重要举措。是年5月,制定《毕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巡查制
度》;6月制发毕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为责任暂行规定》《即时处罚程序规定(暂
行)》、《市场巡查管理规定》,规范行政行为、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同时,全
地区工商系统按照地区“110”联动指挥中心联席会议精神,实行“110”社会联动、市场巡查
和“3·15”投诉举报为一体的快速执法体制。建立“110”报警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网络。至年
底,全地区建立市场巡查组织56个,专兼职人员395人;有45个工商所以市场巡查为主推行巡查
制,对9.76万户工商户进行巡查验证,查处违法经营者234户。罚款1.47万元,查扣物资114种,
标价37万元。受理案件83起,处理市场纠纷146起。1999年,全地区工商系统推行市场巡查制。
至10月31日止,全地区共出动巡查人员2.13万人次,执法车辆993辆次,巡查1976次;检查经营
者4124人次,查处违章案3409件,罚款28.34万元。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91件,解决消费纠纷63
起:查处标价约40万元的各种假烟假酒假化肥和失效农药。2000年1月,地区工商局制发《关于
进一步深化市场巡查制工作的意见》。地区设立市场巡查支队,配备3~5人;县市局设置7~9
人的巡查大队;基层工商所设5~7人的巡查中队,下设若干2人以上的巡查小组。各县市工商局
拟制《市场巡查实施方案》,付诸实施。2001年,实行片区联动巡查,结合市场巡查,“经济
户口”管理,市场专项整治,推行示警制。违法经营户收到示警通知,必须在5天内到工商所办
理或完善相关手续。是年1~9月,全系统在市场巡查中用普通程序办案760件,罚没款10.09万
元;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738起,罚没款3.55万元。2002年,全地区共有591名市场巡查人员,
分193个组,对144个乡镇市场分片包干。共查处违法违章行为2087起,立案查处932件,简易程
序处理1355件,罚款112.56万元。2004年6月,省工商局印发〔2004〕28号文件要求巡查市场要
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并对巡查程序、巡查任务、巡查方式、工作标准及督察考
核作出明确规定。地区及各县市工商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规范市场巡查制。2005年到2011年,
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要求,全区工商系统在市场巡查中坚持对市场进行动态监
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粮油市场监管 1.管制粮商运销。民国时期,粮食市场遍及城乡,各城均有米行。经营者
为米行老板、米贩子和小商贩。民国初年,毕节城镇居民和工商企业用粮均依赖市场供应。县
内集市31个,都有粮食上市。交易按斗、升、合计量。政府派打斗员在市场设升斗量器计量;
并据成交量征收斗息捐。民国10年(1921)12月,贵州省政府发出“查禁粮商囤积居奇,严禁
粮贩奸商从中抬价,违者即予查封罚办”,通告各县政府遵照办理。民国25年,政府对军粮实
行价购。各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进行米粮登记,禁止私运出境,限价销售。要求县商会和
米粮同业公会按月将粮商登记表、开业月报表和购销粮食数量、经营情况报告田粮处。有隐匿
不报或呈报不实者,一经查出,即依法处理。民国26年(1937),毕节县严禁用稻谷、玉米和
其他粮食煮酒熬糖;县政府机关、学校、团体购存的粮食不得超过3个月的需要量,否则视为
囤积居奇,予以没收。并在四境通道设卡,严禁粮食外流。民国39年(1947)5月,国民政府颁
布《非常时期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对囤积粮食营利的非粮食经营者视为囤积居奇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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