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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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1月27日,省政府令各县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对囤积稻谷50市石或苞谷42石5市斗以上者,
处以拘役或1000元罚金;对已处理的案件,没收全部粮食;对大户的存粮,限期督令出售,违
反者依法论处。民国37年大定县发生粮荒,省政府令大定县政府查明具报,保证城镇人民粮食
供应。同时查禁囤积居奇,投机操作等不法行为,以免发生抢粮事件。是年,省政府批复毕节
专员公署的粮食管制办法:应管制的粮食为稻谷、食米、苞谷3种,其他杂粮不在管制之列;
禁止囤积居奇;禁止拦途争购粮食。专署在汽车站、五龙桥和东关坡设检查站负责粮油出口检
查。大米、苞谷未满2斗,菜油、猪油未超过20斤者一律放行。要求官兵执行公务时“态度和
蔼,不得故意刁难”。
2.维护统购统销。1949年,毕节专区粮库空虚,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政府组织2000多人的
征粮队深入农村征粮,1951年6月以后,各县陆续成立粮食局。专署粮食局在毕节县城设摊收
购粮食,县以下市场粮食由供销社收购。1952年,开展“五反”运动,严厉打击不法粮商,确
保粮食供应。1954年,毕节专署执行《贵州省国家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将城乡粮食
交易所一律改为国家粮食市场,规定凡粮食须入场交易,严禁场外成交,黑市买卖;属规定统
一收购的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收购,严禁私商及消费者私行买卖;非统购粮食允许买卖,但须
入场交易:城镇非农业人口按计划向粮店购买粮食外,不准私自买卖或囤积粮食;所有粮商不
准私营粮食;对一向守法的商贩,可以委托其代理销售粮食业务;经批准的粮商,暂时允许经
营杂粮;机关、团体、学校和居民需购买非统购粮,只能在国家粮食市场购买;饭店旅馆所需
粮食,由粮食部门视情况供应。1955年,按政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广泛开展
定产、定购、定销工作。国家粮食市场增加220户,私营粮商仅71户,农村36户。1957年,国合
商业和市场管理部门,遵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指示》,对国家统一收购的粮食、菜
油、棉花等物资,一律不准开放自由市场。1958年开展“大跃进”运动,关闭自由市场。1963
年,政府调整粮食市场管理政策。各县工商行政部门在征购期间关闭粮食集贸市场,完成征购
任务后予以开放。11月30日,省委批转省工商局的《报告》。遵照《报告》,在完成征购任务
之后,主粮、油脂油料也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换购或议购,不准任何单位到集市购买,不准
私商插手。1965年,地区工商局要求各县管理好市场,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贯彻统购统销
政策。油脂油料任何时候都不准进入市场交易:自食有余需出售者只能卖给国家。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影响,全地区粮食市场依然坚持统购统销政策。工商部门配合粮食部门查处打击
破坏粮食统购统销行为。1973年,有6个县查处违法违章案1.24万件,其中属投机倒把性质的3180
件,查获粮食33.7吨、粮票0.97万斤、油脂油料11.57吨。1974年,全地区查获倒卖粮食12.45吨、
粮票3479.5公斤、菜油1.15吨。1975年上半年查获倒卖的粮食40.62吨、粮票5095.5公斤、油脂油料
1.11吨。1976年,查获倒卖粮食59.65吨、粮票6195公斤、油脂3.72吨。1978年查处投机违章案1.7万
件,其中投机倒把案1887件。查获粮食16.84吨、粮票3.989万斤、油脂油料12.5吨。
1979年,执行国务院〔1979〕19号文件规定,撤销检查站,为粮食流通清除障碍,但依然
坚持打击倒卖生产资料和油料的违法行为。1980年,各县工商部门分别在夏、秋两季整顿集贸
市场,按政策规定管理粮食市场。1981~1985年,逐步放开粮食市场。1981年,全地区344个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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