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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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 1.日常管理。汉晋时期,官署注重盐铁专卖,集市贸易则由当地土著首领管
理。唐、宋两代已有市场管理法规。但只有一些定期集市,土著首领并未认真执行朝廷法规。
元代,在实行土司制度,土司领地上的集贸市场,由宣慰使等土官管理。明初,在推行茶马市
制度,在乌撒、水西设茶马市,制定易马之法。对市场上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私造斗、秤、
尺等都有罚责。宣慰司和卫署所在城邑的肆市门摊所卖商品,由官署户房官员评估价格,按月
呈报上司。毕节、乌撒等卫长官司兼领司市,每3日校正一次斛斗秤尺,并估定物价。城邑集
市由行户管理,四乡集市贸易由场头管理。嘉靖二年(1523),明政府制定《市易诸法》,但
因僻处边远,土司代行权力,管理并不严格。行户和场主的管理主要是承包厘金,收取户租和
摊位费等。清初沿袭明代管理办法。清政府在与苗疆分开之地设立市场,一月以三日为期互相
交易。对苗疆市场管理甚严,往苗疆贸易的商人须有官府给予的印照,验照放行。道光二十六
年(1846),大定知府黄宅中在《谕民二十条》中称:“城乡赶场交易,往往使用假银欺骗愚
民。又行户作弊,戥秤大小不一。谕尔行户场头,互相稽查。一经核实,严拿治罪;隐匿不
禀,查出并究。”光绪二十八年(1902),始有商会组织。各地商会参与市场管理,公议度量
衡器,收取市场行费,代征交易捐税。民国前期,商会配合政府划定各类集市范围,代征交易
捐税。民国24年(1935),集市多头管理:县府建设科兼市管职责,警察局负责市容整顿,维
持市场秩序,税务稽征处承办捐税、斗息、牲畜捐的收缴。1935~1949年,各县市场管理收取
交易费。主要采取包给商会或商会会长的办法。即政府将交易管理费招商投标承包。中标者预
缴承包金额的25%。由于物价不断上涨,承包者获利颇厚。牙行斗息,大都由乡镇长、地方绅士
和场头承包。
1949年后,不同的年代,管理政策法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办法各不相同。
1949~1952年,市场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倒把,增强社会主义经济对
市场的领导权;活跃城乡内外物资交流;调查市场上主要生活资料行情;宣传使用人民币的有
关规定。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从事粮食、布匹、食盐等商品经营的工商业者。各县工商科在
税务部门配合下成立市场交易管理所,在市场设置法定度量衡器,严禁大秤小斗、抢购物资,
就地加价倒卖等不法行为。随即建立县、区市场管理委员会,专门管理城乡市场。1951年,城
乡集市贸易中,公私营经济斗争激烈,交易活动中存在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
行为。工商部门采取加强度量衡管理,推行市制衡器;加强物价管理,推行挂牌标价;加强税
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整顿市场秩序,实行公买公卖;打击投机倒把,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
进行管理。是年11月30日,毕节专署制发《关于市场管理意见》,提出12条措施。同时查处一
批违法违章案件,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1952年,部分县一度出现乱扣商贩牌照和乱收物资
现象,致使商贩减少,上市商品和成交量下降。毕节专署工商科执行上级指示,提出6项改进意
见并予公告。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纠正错误,市场管理走上正轨。1953年,国家对
粮、棉、油、布、猪、蚕等商品实行统购统销。按照省工商厅的部署,市场管理的重点转移到
贯彻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管好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商品市场;打击不法商人的囤积居
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专署财委组织工商、供销、税务部门调查全专区土特产资源,掌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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