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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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克;不满3周岁的儿童2.5~5千克,平均不得超过3.5千克;县城以下集镇居民供应定额,分别略
            高于0.5千克核定。按照定量标准,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家居住人口由居民委员会按人评定

            供应等级;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职工和学生,由单位按人评定供应等级,编造花名
            册连同户口证件送当地县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核发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粮食部门凭证分月供

            应粮食。城镇居民出生、死亡,凭户口证明核增核减粮食供应量:迁出、迁入者,凭户口转移
            证明与粮食供应证,向原发证机管领取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在迁入地办理粮食供应手续。1963

            年,实行城镇居民口粮供应节约归己政策,由粮店代储户在其供应证上记录存储。1965年,城
            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核减其原供应口粮,改由插队所在地粮食部门按每人每月18~20千克标
            准核定供应。1976年,推广旅大市粮食部门在工矿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定量补贴

            到班组,工种差额及各项补贴到单位,口粮定量水平和补助粮机动粮水平包干供应,粮食部门
            与用粮单位相结合单位领导与职工相结合的经验。推广以上经验,因效果不佳,未能坚持下

            去。1980年调整定量供应标准:自是年9月1日起,中学生口粮不分男女一律按高中生16千克,
            初中生15千克定量;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2.5千克;8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儿童11千克;6
            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儿童10千克;5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儿童9千克;3周岁以上4周岁以下儿童8千

            克;1周岁以上3周岁以下儿童6千克;1周岁以下3.5千克。居民和儿童定量不再分县城及县城以
            下,均按同标准供应。1981年11月,从台湾到大陆定居人员,不论其定居城镇或农村均按居民

            户口供应粮食。1982年1月起,对城镇计划外生育的儿童停止供应居民口粮。1983年,对1982年
            后宽大释放的安置回农村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人员,按城镇居民口粮定量供应粮食,但

            对在农村划有责任地的只供应到次年秋止。1990年,对城镇居民定量口粮的面粉指标0.5千克供
            应0.4千克,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13.5千克以上的,每人每月节约1千克支援灾区;12.5千克定

            量标准以下的及部队、儿童、大中专学生、高温、井下、野外作业的人,实行自愿节约。1993
            年4月1日起,城镇居民人口的口粮供应价格随行就市,但对其原节约的口粮凭证按统销价供应
            到4月10日止。至此居民供应粮食仅保留供给关系。2001年5月1日起,取消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

            移证办理。
                 行业用粮及其他用粮 1.行业用粮。1953年,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后,工商行业生产粮食制

            品、副食酿造所需粮食,凭粮食部门核定的计划购买。1955年,工商行业用粮,由用粮单位向
            主管部门编送分季、分月、分品种用粮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粮食部门核定发给工商行业
            用粮供应证,凭证分期购买。1959年后,压缩工商行业用粮,对酿酒行业,除名酒和制酒精用

            粮继续保持计划供应外,其余的一般酿酒国家不再供应粮食。商业部门出售米饭、馒头、面条
            等熟食品实行凭粮票购买。1978年后,国营、集体、个体经营的食品熟食业迅速发展,粮食部

            门适当增加行业用粮销售。1985年,通过市场调节,粮食部门逐步减少、压缩平价销售行业用
            粮。1990年后,国家不再供应平价行业用粮。1955~1990年,全地区累计销售行业用粮28.42万

            吨。占同期粮食销售总量的13.4%。
                 2.其他补助用粮。省统一规定用粮标准。毕节地区主要执行干部下农村、下车间期间补贴,
            一般按每人15千克定量标准补助其差额;少数民族节日集会活动期间,由县增拨指标,交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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