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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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方针,主要由生产单位自己解决,组织余缺调剂,也可用粮食同国家兑换,还可借销。供
              应重灾区种子由粮食部门从平时收储的种子粮中辅助供应。1955年,全专区粮食部门供应种子

              325吨。1958年,供应7675吨。1960年,供应1.46万吨,为全专区历史上供应最多的一年。1993
              年粮价放开后,粮食部门不再供应种子。1955~1992年,全地区累计供应种子9.1万吨,占同期

              粮食销售量的2.8%。
                   农村饲料供应 役畜在为国家役使期间,所需饲料,凭役使部门按国家规定发给饲料票

              供应。其余牲畜饲料由社队自行解决。1967年5月起,生产队和社员饲养的母猪,每生一窝,
              分别凭社队证明由当地粮管所、站核定供应饲料12.5千克。1988年10月1日起,取消补助。
              1955~1992年,全地区累计供应农村饲料粮17.32万吨,年均4681吨。

                   农产品奖售粮供应 1959年6月始,省人民政府规定,国营商业部门收购鲜蛋10个,奖售粮
              食0.5千克。1961年,收购农副产品实行粮食、棉布、化肥奖售办法。实行粮食奖售的品种主要

              有油菜籽、烤烟、生猪等60余种,奖售标准按贵州省每年公布的《收购农副产品奖售标准》执
              行。1964年起,收购烤烟除继续奖售粮食外,还可抵统购粮任务。1972年,不再执行收购烤烟
              抵统购粮食任务。1982年,油菜籽、烤烟收购队按玉米超购补给差价,不再奖售粮食;收购肥

              猪65千克奖粮20千克,每超重1.5千克,奖粮0.5千克,之后执行,每增重0.5千克,奖售粮0.5千
              克。1985年,执行活猪重65~90千克保留奖售外,超过的不再增加奖售粮。1959~1985年,全

              地区共奖售粮食36.11万吨,占全区同期农村销售粮的18.2%。1989年,取消收购肥猪和其他议购
              议销农副产品的粮食奖售。

                   民工补贴 1958年起,国家对参加兴修水利、公路、电力设施等基本建设的民工给予口粮
              补贴。民工口粮补贴由承办单位编制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由粮食部门供

              应。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0.25千克。1986年,取消民工口粮补贴。1958~1986年,全地区
              供应民工补贴9.24万吨,占同期农村粮食销售的1.51%。



                                                 二    城镇粮食供应



                   居民口粮供应 1953年,按计划供给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办法是:机关、团体、工厂、学
              校实行定量配售,由单位按实有人数和需要的品种、数量编造计划送粮食部门,经审核后,
              按审核计划发给购粮证分月购买;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口粮控制在15千克内,凭户口簿按月向粮

              食部门购买。1954年始,对城镇居民和机关、团体、学校、工厂职工,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
              实行定量供应,以户或单位食堂发给购粮证。供应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下同)

              22.5~27.5千克,平均不超过25千克;重体力劳动者17.5~21千克,平均不超过19千克;轻体劳
              动者13~16.5千克,平均不超过15.5千克;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店员及其

              他脑力劳动者12~14.5千克,平均不超过13.5千克;大、中学生13~16千克,平均不超过15.5千
              克;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0.5~13.5千克,平均不超过12千克;6周岁以上不满10周岁的儿童
              8~10.5公斤,平均不超过9.5公斤;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儿童5.5~7.5千克,平均不超过6.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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