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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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商业 贸易 金融业
本微利。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禁止粮油贸易。1978年,恢复粮食议购、议销业
务。1980~1993年,全地区购进议价粮101.65万吨,其中从外省购进54.45万吨。1993年起,粮
食部门停止从外省购进粮食。1994~1996年,购进5.65万吨。议价粮食销售,主要调节区内市场
供应,部分转入国家储备粮。7.粮食经营两条线。1996年,毕节地区行署制发〔1996〕31号文
件,决定全地区粮食部门实施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粮食部门从事商业性经营
自负盈亏,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业务,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代理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
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平衡政策性收支所需粮食的收购、进出口、储存、储备、拨发、调
运;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军队、农村需救助人口、水库移民的粮食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
价;计划内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储存、储备、批发、调运和调剂市场的吞
吐调节。定购粮权归中央,由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1995~2005年,全地区共购进粮食69.56万
吨,供应救济、救灾、平抑市场粮价和退耕还林还草供应。2011年,全地区8个县市有4个县的
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
二 油脂收购
食用油脂(料)收购 毕节地区食用油料,主要以油菜籽为主,油茶籽较少。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前,油脂经营由农民加工菜油,茶油除自食外在市场出售,也有油商购进油料加工
出售,但经营量较小。毕节在新中国建立之初,食用油料油脂由供销社经营。1953年11月,中
共中央颁发《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毕节专署决定暂不分配对油菜籽统购
任务,动员农民出售。同时决定取缔自由市场,严禁私商收购。是年,全专区收购油菜籽7515
吨。1954年,实行食用油脂统购统销,由国营商店、供销社经营。是年,全专区收购油菜籽
1.39万吨。1955年,贯彻多产多留、增产多留方针统购油菜籽。1957年油脂、油料由粮食部门
实行“一条鞭”政策,任何私商及单位不得插手。收购办法以乡为单位,按农户的产量,收购
70%~80%,实行籽、油兼收。是年,全专区收购油菜籽9880吨、油茶籽15吨。1958年,全专区
收购油菜籽1.84万吨,油茶籽15吨,除完成外调任务外,全专区食油自给有余。1959年,毕节专
署决定对超额完成油菜籽任务的生产队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其超额销售部分所得收购价款,
超5%以内的奖5%;超5%~10%的奖8%,以上奖10%。1961年,实行购六留四方法,并对收购
的油料奖励粮食,奖售粮食标准为:售50千克油菜籽奖售粮食5千克、50千克油茶籽奖售2.5千
克。是年,全专区仅收购油茶籽5吨,油菜籽800吨,粮食部门食油、油料首次出现购销负差。
1962年,实行收购油脂奖售工业品,奖售标准为:每收购50千克食用植物油奖售食糖0.5千克,
香烟5盒,针织品5市尺,絮棉100克,收购50千克茶籽油、兰花籽、冬籽油另奖粮食50千克。
1963年,全地区收购油菜籽2625吨,油茶籽50吨。1965年,收购油菜籽发放预付定金,改购六
留四为购八留二。1969年起,实行定购油菜籽办法,国家定购任务为7150吨,各县落实到队
7220吨,'实际收购仅365吨,为全地区解放以来收购食用油料最少的一年。1971年,实行定购任
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对超额部分按国家牌价加价20%收购,不再奖粮。1974年,超额部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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