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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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粮油购销
民以食为天,自古以来,国家的兴衰与粮食的丰歉紧密相连。毕节地区粮油,在古代以官
方统一征购为主,民间市场买卖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粮油征购,国家在粮食长时间
欠缺的形势下根据各个时段的不同,采取粮食征供政策和粮食储备与调拨的政策、措施进行调
剂。粮油买卖是各地农贸市场经久不衰的买卖。
第一节 征 购
一 粮食征购
新中国成立后的粮食征购 1.征购。1949年12月1日,毕节专署决定1949年公粮征借按1948
年末耕地面积和田赋赋额为基础,每赋额1元征粮5千克,被征对象主要是地主和富农。全地区
抽调机关干部、选用城市知青和农村积极分子1759人,组成征粮队。征粮队配合解放军部队,
边征粮,边剿匪,有计划地组织群众运粮。到1950年10月30日,全专区入仓公粮1.29万吨。1950
年,中央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实行征收农业税制度。农业税征收以征
粮食为主,亦称公粮。是年,按西南行政区规定,先征粮,后减租,由佃户代地主交粮,同时
征收地方附加粮。1951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农业税,夏征品种以小麦为主,0.5千克折抵稻
谷0.75千克,夏季征借,全年1次结清。1952年后,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
方针征收农业税。农业税征收粮食由粮食部门负责,财政部门经管。1949~1952年,毕节专署
粮食局在县城市场设摊收购粮食,县以下市场由供销社收购,以稳定市场粮价,打击粮商囤积
居奇,保障人民生活之需。当市场粮食多,价格下落时,国家大量收购,甚至提价收购;市场
粮食少,价格上涨时,则停止收购,并从国家粮库中拿出粮食调节,直到市场粮价稳定为止。
1950~1952年,全专区收购粮食3.11万吨,占征购入库总数的20%。征收农业税制度执行到1997
年终止。
2.粮食统购。1953年起,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
收购实行国家统购,取消粮食自由贸易。国家对生产粮食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分配征收公粮和
统购余粮的任务,统一交纳,分别结算。经过结算公粮,由粮食部门按规定付给财政部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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