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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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石油经营





                   1952年,建立中国石油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毕节推销站,由贵州省石油分公司调拨汽油、煤
              油、柴油、润滑油;或按计划自行采购,供全专区石油产品之需。石油公司在城镇设加油站、

              点供应,农村由供销社供应。
                   1952年,中国石油公司贵州省公司毕节推销站销售汽油271.23吨,润滑油1.84吨,煤油2.72
              吨。1954年供应站派员与地区汽车运输公司联系销售汽油;派员携带灯具到农村宣传教导农民

              使用,推销煤油。是年,全专区销售汽油1405吨,销售煤油7.18吨。1955年,开始经营柴油,
              供应农村抽水抗旱。农机专用油实行优惠价供应。是年,销售柴油71.82吨。1955年后,运输,

              农用机具逐年增多,用油量逐年上升。国家从国外进的石油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对汽
              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实行按计划分配凭证供应。用油单位必须在每季前向石油公司报送用
              油计划,由石油分公司汇总报专署计委审核批准下达供应指标,然后凭证供给,非本地车辆持

              当地石油部门介绍信所定数量供应。1956年,国家制定用油定量标准:非专业运输大卡车、大
              客车每辆每月供油50千克~100千克,中吉普以下小车每辆每月供油30千克~80千克,摩托车每

              辆每月供油10千克~15千克,机器脚踏车每辆每月供油5千克~10千克,需用汽油发动车辆,每
              车每年供应100千克~250千克。

                   1961年,石油供应按“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分轻重缓急排队供应”的原则重点保粮、保
              钢、保出口、保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运输用油。农村每户每月定量供应0.5千克煤油,交售

              桐油者,按一比一的比例售给煤油,满50千克者加售煤油2.5千克。秋收、秋种、秋耕时,敞开
              供应煤油。1962年后,国家加强国内石油开采,国内石油产品供给趋缓,取消凭证凭票供应。
              1972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内石油生产下降,恢复按计划分配凭证凭票供应石油产

              品。计划供应的润滑油必须在用后交回供应数20%~40%的废油。其供应标准为:载重4吨解放
              牌汽车每车每季供油1500~2000千克,轿车、吉普车每辆每季300千克,吊车、大型载重车每季

              1000千克,127~35型拖拉机每季供油500千克,40马力以上的供700千克,手扶拖拉机每辆每季
              360千克,载重4吨的机关车辆每辆每季供油1200公斤,客车500千克。
                   1980年,停止供应耗油量大的老旧汽车用油,新增汽车必须持有省计委批准购置手续,方

              列入计划供应。1982年,采取按地区按部门归口下达指标,实行一年一定,分季安排,定量包
              干,供到户,超用不补,节约归己办法。分配原则根据上级下达石油计划,按农、轻、重的次

              序供应。1983年,国家将部分出口石油转入国内销售,用油单位在核定的供应数外,可买高价
              油料补充。1984年后,敞开供应高价石油产品,逐步取消平价供应石油产品,平价石油产品仅

              按计划供给农机用油,差价由财政补贴。20世纪90年代末,中石油、中石化分别在设网供应石
              油产品,个体经营者亦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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