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194
长3年。1965~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专区仅征购粮食68.2万吨,占任务的81.3%。
1971年,实行一定5年粮食征购政策,根据正常年景产量,核定最低口粮标准:主产稻谷地区
180~190千克,主产玉米地区140~150千克;稻谷、玉米单产区170千克左右,达不到口粮标准
的地方,不负担征购任务。1971~1975年,全专区核实征购年基数贸易粮13.7万吨。1978~1982
年,沿线一定5年粮食征购政策。中共贵州省委确定调减毕节地区征购任务,调整后的年贸易
粮基数为10.28万吨,做到该购的购,该减免的减免,使农民得到养休生息。1979年,实际征购
6.22万吨。1981年,调贸易粮基数为10.14万吨。
3.合同定购。1985年起,贯彻中共〔1985〕1号文件精神,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
合同定购方式由粮食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在春耕前同生产单位协商,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按合
同收购。定购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玉米、大米、大豆。是年,地区分配到县定购计划贸易粮
2.5万吨,其中大米1.5万吨,玉米1万吨。国家实行定购贸易粮奖售政策。每交售50千克稻谷奖
售标准化肥11千克,每50千克大米奖售化肥15千克,1986年改为30千克。1987年起,执行比例
购价和超基数加价结算,即完成定购任务83%(含公粮)以外的部分,由粮食部门按每千克加1
角钱给农民,并执行“三挂钩”政策,即每征购100千克粮食,除按上年奖售标准奖售化肥外,
增加奖售柴油3千克,并按定购粮数发给20%的预付款。1987年大豆退出合同定购。1988年起,
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一包3年不变,省政府下达毕节地区贸易粮收购包干任务数2.5万吨。包干
收购仍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含农业税征点)任务必须完成,力争多购议价粮。1993年,
粮食价格放开后,定购粮价随行就市,全地区年定购2.5万吨任务不变,改原粮食订购“三挂
钩”实物奖售为平议差价补贴,直接付给售粮农户。库存粮食全部转为国家、省、地储备粮。
1987~1996年,全地区共入库定购粮72.4万吨,超省分配计划25万吨的289.5%。1996年1月1日
起,国家订购粮权归中央。
4.保护价收购。1997年开始,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是年,每50千克中等粮食保护价为:
中晚籼稻69元,玉米61元,小麦66元。以后逐年调整。2000年,长江以南小麦、玉米退出保护
价。毕节地区规定执行分管粮食收购保护价:一价区毕节、大方、黔西、织金、纳雍、威宁、
赫章为每50千克51元;二价区金沙为每50千克50元。实行顺价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粮食
库存量大,顺价销售困难。2000年才开始实行。
5.周转粮收购。粮食统购期间,国家实行周转粮政策。周转粮经营方法:农民因经济困难
或为品种调剂的需要,将自己的粮食按统购价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填发周转粮证,周转户凭周
转粮证按统销价买回。1981年前,国家经营周转粮,有时出现购价高于销价的倒挂赔钱现象。
1982年起,改为收购时按统购价收购,销售时按原统购价付款。周转粮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过
期不买,周转粮证指标作废,粮食转入国家库存。1955~1987年,全地区共收购周转粮33.95万
吨,售出34.66万吨,其中留种兑换超支3137吨。
6.粮食议购。1962年,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允许供销社用协商议价办法与完成征购、超
购任务的生产队议购一部分余粮,补充国家计划供应之不足。1963年,计划外粮食由粮食部门
统一经营,作议购粮入库。议购粮经营按照略低于市价,高于牌价的原则,购销随行就市,保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