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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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军 事
乡、镇长兼任大队长,保长兼任队长,小队长由受过军训的学生或壮丁担任,自卫队人数由各
乡、镇自定。民国37年(1948),各县将保安警察大队扩编为民众自卫总队。解放初,各县民
卫总队官兵有的向人民政府投诚,有的纠合为匪。
国民兵团 民国29年(1940),各县设国民兵团,县长兼任团长,配专职副团长、团附、
督练员、副官、勤杂兵,经费由各县财政开支。其任务是组训城乡适龄青壮年及高中、师范学
生。民国34年(1945)撤销。
第二节 解放后的民兵组织
1950年初,各县在城乡组织人民武装自卫队,保卫新生人民政权。1951年,改称民兵,以
乡、村为单位建立民兵中队、分队、小队。1952年,各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
暂行条例》,将民兵划分为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逐步普及民兵制度。1958年9月,毕节专区贯
彻国家“全民皆兵”的方针,以区、公社及片区为单位,建立民兵师、团。到1959年末,全专
区共建民兵师100个,民兵团445个,计有民兵122万多人,其中基干民兵54.9万人。
1962年6月后,毕节专区贯彻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
实、军事落实”的指示,调整民兵组织,
以县建民兵师,区建民兵团,公社建民兵营,大队建连或排,生产队建排或班;将民兵划
分为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武装基干民兵。1964年,以县建立武装基干民兵营,以区建立武装
基干民兵连,以公社建排或班。到1966年,全专区共建立武装基干民兵营9个,连81个,有武装
基干民兵近2万人。
1978年,毕节军分区制订《1978~1980年武装民兵发展规划》,整顿全地区民兵组织。
1981年3月,缩小组建范围,减少民兵数量,简化组织层次,撤销民兵师、团建制和武装基干民
兵,民兵数量减少58.4%,基干民兵得到加强。1986年,进一步压缩全地区基干民兵,比上年减
44.2%。1990年,各县以基干民兵为主体建立民兵应急分队876个,有民兵1.14万人。
2001年,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
署、毕节军分区联合拟定《关于加强民兵应
急分队建设的意见》,加强民兵应急分队的
建设。至2005年,全地区组建起三支民兵队
伍,一是民兵应急分队2400余人,用于承担
急、难、险、重任务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
建起民兵高炮团,400多名民兵常年坚守在
90多个防雹炮岗上,防雹抗灾;三是建起林
业生态建设民兵师,担负植树造林等任务。
1950~2005年的56年间,各县民兵在 2003年,毕节军分区组织民兵参加救灾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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