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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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第十一节 民族事务
一 民族工作机构
机构沿革 1950年8月1日,毕节专署设置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管理
全专区民族事务工作。是年,全专区各县相继成立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民族工作。1966年5月
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专区民族事务工作瘫痪。1973年3月,恢复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
年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行署宗教科合并,建立毕节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989年6月,与宗
教分设。1990年,再次与行署宗教合并。1991年1月8日,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处)内设置
办公室、财经科、文教科、宗教业务科。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方针、
政策,实施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各项决定,管理民族事务,帮助少数民族发展
经济、文化,巩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1996年6月,改为毕
节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01年10月15日,毕节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是:负责民族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推动实施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宪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拟定全地区民族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城市民族工作
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管理和做好民族成分的识别、恢复、更改审核上报
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参与
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参与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和对外协作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教育、科技、卫生、体育
事业的管理和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全面发展。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
养、选拔和使用。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士学习、
参观、考察事宜。承办行署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民族宗教事务局下设办公
室、计经科、宣教业务科等4个科室。2004年,分设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局,合署办公,
增编6人。历任正主任、局长:杨伯瑶、卢嵩文、赵世岱、安启崇、祝朝珍、郭厚芳、陈长友、
梁兴华、吴学军、王兴明;历任副主任、副局长:时思文、刘毓华、陆堂珍、张文勇、项必英、
龙德渊、李珍和、李羡道、杨朝云、马培译、马光树、康庆明、张永忠、李洪应、彭斯慧。
下属事业单位 1.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1955年成立,1966年5月撤销。1977年10月,中共
贵州省委批准恢复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为临时机构,时限3年。1980年7月,中共贵州省委批准
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为常设机构,编制5~7人,隶属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彝文古籍资料
翻译和整理。
2.毕节地区民族研究所。1989年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隶属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制8
人。经费由地区财政预算列支。其职责是:专门研究毕节地区少数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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