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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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发展。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毕节地区共有彝族19.84万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毕节地
区彝族23.21万人;1982年人口普查,毕节地区彝族38.16万人;1990年人口普查,毕节地区彝族
43.83万人;2000年人口普查,毕节地区彝族46.88万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毕节地区彝族
46.99万人。彝族居民多以小聚居、大分散居住,聚居高山大坡、散居丘陵河谷。
社会 1.家支社会。家支是彝族先民始于原始社会,以父系血缘为纽带、以“尼益”为标
志、以父子连名为依据、以维护家支利益为义务、以共同祭祀为特征的原生态社会组织。最小
的支为一家,大的支可包括上百家。若干个家支构成一个宗族,俗称家族。彝族社会由若干个
宗族构成。家有家长,家支有头人,宗族有族长,由男性担任。同一家族,以共建祠堂为标
志,以互相接济为义务,并用合力对外为手段,树立家族社会地位。祭祖活动,由族长主持。
家支以“尼益”为标志,“尼益”通常两句,每句四字,第一句为氏族标志,山、河、海、
石、植物等;后句为分宗祖名及姓氏或分宗地名及姓氏。如阿底氏族的“尼益”为“施吐尼
益,阿剥阿底”。同一家族的不同分支分布各地,长久不往来时,用“尼益”盘认,为同一
“尼益”者,不能通婚,以族人关系相待。彝族使用汉姓,始于明代。明洪武帝赐贵州宣慰使
霭翠之子“陇弟”安姓后,乌撒土司即袭用安姓,继之土目阶层也跟着用安、禄、陆、龙、
杨、颜、陇等姓。明末清初,彝族民间普遍使用汉姓和字辈,到清朝中晚期,使用汉姓普及。
家族的分支,通过“尼姆”即分宗仪式实现。按彝族古代家族规则,同一家族繁衍至9~13代
后,举行“尼姆”分宗仪式。分宗后,各认各宗,各立祠堂,原家支标志及义务失效,家族关
系亦可转为姻亲关系。
2.宗法社会。元前,彝族宗法社会表现为宗法奴隶制社会。宗法社会以“阿哲祖摩”和“乌
撒祖摩”的统治为最高层次和集中表现。祖摩(君长)用土地分割给“峨”(土目官)代统
治,以实现血缘与地缘、族权与政权、军权与政权相结合的宗法制度。祖摩统辖范围内山川、
耕地、林牧、野生动植物归祖摩所有。无论彝族何支系,都以隶属于君长,不得不认主,不
得擅自离境。祖摩以臣和师辅助,实现家天下。各祖摩之间按平等原则,视利弊与毗邻祖摩处
理关系。君业由嫡长子继承,无子由妻袭位,子幼者由妻替职,实行分嫡庶、别长幼,确定长
房、幼房、大宗、小宗。经济上,在祖摩统治下的峨之佃户,除所交租额外,须抽时间为主服
劳役,并进贡品以表奴隶身份。如峨绝嗣,其财产按宗法制原则,由其他峨继。习俗上各祖摩
统治内规定很多,包括婚姻、衣食住行、礼仪、节庆、丧葬、刑法及用于制裁盗、抢、烧、杀
行为的方法,如以断指方式制裁,留下记号避其再犯等。若案件无法追查到罪犯或因案情发
生纠结时,请毕摩采用神判。方式有捞油锅、诅咒、踏红铁等。上述习惯判案法清代后逐渐
消失。
3.土司社会。彝族土司制形成于元代。当时,土司势力最大,流官不管土司辖区重大事务。
明朝开始,朝廷在毕节地区设卫所,实施屯田,实行土流并治,中央王朝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
的统治,流官数量和权势渐增,土司势力受到挟制或削弱。土流并治前期,以土为主,以流为
辅,后期则以流为主,土为辅。
水西土司。元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阿哲地君长阿榨受封亦奚不薛安抚使,佩虎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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