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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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华东、华中居民避战祸到今毕节地区境,其中一部分在此定居。
新中国成立后,有许多南下、西进干部到毕节任职,成家立业。1952年,土地改革工作结束
后,大部分土改工作队干部留下来工作。此后,每年均有干部、职工调入,每年均有一批大、
中专学校毕业生分到毕节工作。1978年后,部分进入毕节地区开发经商的外籍人在各县定居
下来。
人口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全专区共有汉族人口195.28万人,占总人口的75%。
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汉族人口增至251.05万人,占全专区总人口的83.36%。1982年,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地区共有汉族390.01万人,占总人口的74.76%。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
口普查,共有汉族人口436.37万人,占全地区总人口的73.64%。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共有汉族455.21万人,占总人口的71.94%。各县汉族人口分别为总人口的比例分别是:县级毕
节市89.82%,大方县66.98%,黔西县75.3%,金沙县87.93%,织金县51.98%,纳雍县45.76%,
威宁县75.3%,赫章县78.54%。2005年11月1日零时作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地区汉族人口
509.52万人,占总人口的74.09%。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地区总人口6537498人,汉
族人口4845699人,占总人口的74.12%,各县汉族人口分别为总人口的比例是:毕节县21.2%,
大方县11.32%,黔西县10.91%,金沙县10.19%,织金县8.80%,纳雍县6.98%,威宁县20.0%,赫
章县10.56%。汉族人口遍及全地区250个乡镇、办事处,主要聚居城镇、公路交通沿线及乡村中
自然条件较好的河谷坝子。
家族、家庭 1.家族。家族一般以入境的第一代人为始祖,其子女长大后乡居,多以三五
代为一个家族,经过若干代后,又分支为不同规模的近亲家族,同族分支内称近族。吴良弼家
族、周必贤家族,自明代初年入境,至今繁衍20余代,各自约有10余万人;李天才家族自清代
初年入境,至今繁衍10余代,约5万余人,是典型的汉人大家族。汉族内有族谱,旧地多有祠
堂。家族中多以有钱有势或德高望重又知书达理的人为族长,负责管理祖坟、祠堂、祭祀、族
产、续谱,处理族内纠纷,执掌族规等。一般家族多聚族而居,形成村寨。无论居住何地,只
要同血统家族,均受族规约束。
2.家庭。汉族家庭多以小家庭为主,家庭成员一般为父母、子女,也有三代同堂,四代同
堂五代同堂的极少。一个家庭人口从几人至十几人不等。丈夫为家长,俗称当家人,负责组
织生产和掌管财产。妻子操持家务,抚育子女,侍奉老人,也辅助参加生产。家庭中实行一夫
一妻制。新中国成立前有钱有势人家,重婚纳妾,原配妻子有主持家务的权利。家庭中仅有儿
子有继承权,儿女长大结婚后,一般分家另居。父母去世后所留遗产由弟兄均分。家庭无子,
可在弟兄之子中择嗣,亦可向外姓择嗣,其继承权与亲生儿子相同。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包
办,讲究门当户对,一些地方有指腹为婚、童婚的陈规。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婚姻自由,多数男
女青年自由选择对象,少数以父母作主,同时都征求儿女意见。家庭实行男女平等,妇女沿用
自己姓名,参加家庭事务的商定。按照国家法律,儿女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和赡养父母的义
务。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逐年增
多,农村多子女的现象有所控制。尊老爱幼、团结和睦家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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