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P. 189
第三篇 人口 民族 宗教
目标准,需要在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1991年l月1日起,取消各县技术鉴定
组医学鉴定病残儿审批权,仅进行病残儿鉴定初筛把关;县计生委员负责做好本县的独生子女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存档工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初筛标准暂按1988年《贵州省独
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规定办理。病残儿鉴定必备的手续及资料、收费标准仍按毕署计
育字〔1988〕18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县做好初筛工作后,于每年的3月、9月中旬将申报的病残
儿病案材料派专人送地区计生委,由地区计生委审核申报材料审核认定符合鉴定规定,确定送
地区鉴定组鉴定的,通知县计生委,由县计生委负责组织,将病孩带到地区鉴定。从2002年1月
起,毕节地区执行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计生委关于学习贯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意见》,开展病残儿鉴定。
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1988年4月,行署制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意见》规定:1.流
动人口指户籍不在毕节地区而人在毕节地区临时居住,时间在半个月以上人员(不含外籍公
民、华侨、港澳台人员、过往旅客和因公出差人员)和户籍在毕节地区但离开户籍所在地10天
以上人员。2.流动人员必须按《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手续。凡已婚育龄妇女须持暂住证3日内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以上政府)登记填写生育、
节育情况,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已怀孕的妇女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的结婚、准生证明。对于无结婚,生育证明的,在限期内补上,不补证明的按计划外怀
孕处理。3.凡雇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体户,受雇人员除按第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术外,用人单
位(个人)必须主动与街道办事处(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同时定期组织雇用人员中的已婚
育龄妇女到医院作孕情检查,保证受雇人员无计划外怀孕和生育。不签订合同的,由街道办事
处(乡)通知劳动部门、建管部门限令停止用工。4.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管部门登记、
发照、换证的经营单位和到工商所登记、报到的外来个体商户,到劳动力管理机关提供劳务人
员中的育龄妇女,都要严格遵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并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的计划生育证
明,方能办理手续。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应帮助其落实节育措施。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就地
动员采取补救措施。强行超怀超生的,可分别情况,处以停工、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采取
补救后,方准复工、经营。若不采取补救措施,强行逐回原籍。5.国营、集体、个体旅社、招待
所和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口的业主,必须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或居民(村民)委员会签
订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若发现住宿旅客中有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
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并要协助查清情况,按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处理。6.凡居民有生
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3个月以上,外出前必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办理计划
生育有关证明,同时保证在外出期间不计划外怀孕和生育。7.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必须实行
经济制裁。超怀拒不采纳补救的,按当地政策规定加倍处以罚款,采取补救措施并落实节育措
施后,可视其态度,退回部分或全部罚款。强行生育的,根据胎次多少,处以2000~5000元罚
款,并强制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属禁忌证的除外)。同时追究用工单位、
留宿业主的责任,处以罚款500~3000元,其中罚款金额中的5%要由主要领导个人负责支付。
罚款由街道办事处(乡)负责收缴。受罚单位及个人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的罚款通知后,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