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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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人事劳动 政治卷
第四节 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1987 年,昌宁县在城镇合同制工人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年末,20 个单位城镇合同制工人
236 人参保,投保金额 5.13 万元。1988 年,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中推行养老保
险制度,41 个企业 428 人参保,收缴保险金 7.30 万元。1989 年 10 月,出台《昌宁县农民合同制
工人劳动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被保山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在全区推广。1992 年 1 月起,企业
职工个人按照标准工资额 3% 开始缴费。1993 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县级统筹过渡到保山地区
统筹。1995 年 1 月起,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10 月,开始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
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同年,县民政侨务局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保 2590 人,收保险
金 60 万余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其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
户,统一执行云南省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 21%、职工个人按照 3% 比例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
个人账户相结合管理制度,投保满 15 年及以上并达到退休年龄方能退休,投保不满 15 年只能一
次性领取。1997 年,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4%,并实行云南省统筹,调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
11%。1998 年 8 月,企业养老保险向云南省省级统筹过渡,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征收改为地税
部门代征,财政部门专项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同年,停止机关事业
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2000 年 12 月,停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2001 年 10 月 1
日起,参加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工资总额 19% 上调至 27%,个人缴纳比例由工资总额
5% 提高到 6%;并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积累金 164.89 万元、个人缴纳 190.05 万元,退还
参统单位和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职工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由原
单位发放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03 年 12 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划转县人事劳动局经
办、管理。2005 年,昌宁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115 人,基金收入 1810.55 万元;企业离
退休人员 2109 人,平均养老金 525.43 元,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70%。
二、失业保险
1986 年 10 月,昌宁县在国营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待业保险,21 个
单位 1110 人参保,收缴保险金 0.44 万元。1990 年,107 个企业 4817 人参保,收缴待业保险金 4.79 万
元。1997 年,收缴待业保险金 24 万元,向待业职工 3 人发放救济金 0.24 万元。
昌宁县失业保险工作始于 1987 年 1 月。至 1998 年 12 月,失业保险参保对象为国有企业和供销集
体企业,由单位按照工资总额 1% 比例缴费。1999 年 1 月,昌宁县全面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参加失业
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3% 比例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单位缴纳 2%、个人缴纳 1%。同年,
失业保险金由县级统筹过渡到保山地区统筹。2002 年,参加失业保险 4144 人,收缴失业保险金 120 万元,
享受失业救助 240 人。2003 年 7 月,昌宁县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单
位缴纳 2%、个人缴纳 1%。2004 年 7 月 1 日起,失业保险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2005 年,昌宁县失
业保险参保人数 6673 人,收缴失业保险金 187 万元,享受失业救济金 1165 人 335.25 万元,失业保险
基金结余 696.8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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