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昌宁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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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人事劳动        政治卷


               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20 个,定点零售药店 1 个。10 月,昌宁县 306 个单位 1.46
               万人参保,收缴社会统筹基金 114.30 万元,个人账户基金 18.30 万元;支付统筹基金 87.17 万元,个
               人账户基金 8.90 万元。2002 年 1 月,启动实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 60 元。4 月,县人
               事劳动局、卫生局印发《昌宁县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特殊疾病
               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范围药品费用和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在该统筹年度又未发生住院治疗费用,费
               用报销时患者个人须支付一次相当于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报销 90%、个人自负 10%,若
               患者住院治疗,则直接进入统筹报销;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范围适应证药品费用和辅助
               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限额补助。同年,实行县、乡财政分级承担医保统筹基金,乡镇由于财政
               普遍困难,大部分乡镇医保统筹基金难以足额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2003 年 6 月起,单
               位缴纳统筹基金 5%、个人缴纳 2%;大病保险人均缴纳 60 元,其中单位缴纳 36 元、个人缴纳 24 元。
               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单位 289 个,12119 人参保,医保基金收入 644 万元、支付 687 万元,其中
               统筹基金支付 454 万元、个人账户支付 233 万元;大病保险投保 71.10 万元,赔付 68.80 万元。2004
               年 12 月起,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按照工资总额 5% 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
               缴纳;企业、驻昌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工资总额高于保山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额计算缴
               纳,低于保山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照保山市社会平均工资 80% 缴纳;大病保险仍按照每人每年 60 元
               缴纳。2005 年 1 月 1 日起,暂缓执行个人账户管理,即个人不再缴纳 2% 医疗保险基金,同时也不再
               配入个人账户基金。6 月 1 日起,昌宁县在职人员住院费报销比例调整为:30 岁及以下 55%、31 ~ 45

               岁 60%、46 岁及以上 65%,提前退休人员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间为准;退休人员住院费报销比例为
               75%;1949 年 10 月 1 日至 1950 年 3 月 20 日参加工作人员住院费报销比例为 85%。同年,昌宁县参
               保人数 12896 人,收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712 万元,追缴欠费 68.40 万元,基金支出 51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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