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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志                     1978~2005





                 三、生育保险

                 1997 年 10 月,昌宁县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统筹范围是县域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
            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筹,基金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缴费标准
            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0.80% ~ 1%。生育保险按照国家、企业共同负担原则,建立专项基金制度,实行“以
            收定支、略有结余”原则。支付项目为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针药费,标准为顺产
            700 元、难产侧切 900 元、难产剖腹 12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 200 元、怀孕 4 个月及以上引产 300 元,
            流产和引产原则上只实施一次保险,该标准一直执行到 2005 年。1998 年,昌宁县参加生育保险企业
            职工 4952 人,收缴生育保险金 12.19 万元。2005 年,昌宁县参加生育保险企业职工 1678 人,收缴生
            育保险金 9.70 万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0 人 4.54 万元。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筹集社会保障基金。1997 年 10 月,昌宁县推行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昌宁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
            收定支、略有结余”原则筹集,按照参统企业工伤风险类别、分险定率分别计提;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国家、企业单位共同负担原则,建立专项基金制度;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职工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所征收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10% 上缴保山地区社保
            局,作为特大事故储备金;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住院费、医疗费、
            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内疾病,其医疗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
            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因病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
            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供养遗属抚恤金。1998 年,参加工伤保险 4952 人,收缴工伤保险金 18.89 万

            元。2004 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月工资基数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实
            行差别费率,支出分为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亲属抚恤等。2005 年 1 月起,保山市工伤
            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采取“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管理方式。同年,昌宁县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
            工 3359 人,享受工伤待遇 31 人 51.40 万元,收缴工伤保险基金 48 万元。

                 五、医疗保险

                 昌宁县公费医疗待遇始于1952年。1978年,每人公费医疗指标18元。1980年起,公费医疗实行住院、
            门诊定额双包干,每人每年指标 30 元。1984 ~ 1985 年,实行住院 60%、门诊 40%,每人每年平均指
            标 50 元。1987 年起,实行住院、门诊双包干办法,人均控制指标 70 元,其中住院部分 28 元、门诊
            部分 42 元。至 1999 年,昌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受公费医疗政策,企业职工执行劳保医疗
            政策。2000 年 1 月,成立昌宁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营
            运等工作。《昌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
            账户相结合,参统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5%、退休人员按照退休金 5%、职工个人按照工资总额
            2% 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住院费起付标准为 500 元,最高为 2 万元,
            起付标准以下全部自负。在 500 元~ 2 万元幅度内,个人承担比例为 30 岁及以下自负 30%、31 ~ 45
            岁自负 25%、46 岁及以上自负 20%,退休人员自负 20%。同时,昌宁县在保山地区率先启动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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