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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六)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 5 个月内,收到政
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结提案并行文答复提案者,若不能在规定时限办复的,
要向交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案答复要如实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提案人
要实事求是反馈办理情况;对未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
重新办理,重办后还不满意的,要向提案者和市政协做出书面说明。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提案领办
领导审定。建议案、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由市政协召开常委会进行评议,对满意率达不到 80% 的应重新
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提案者和政协提案委做出说明,并组
织跟踪督办,次年再进行答复。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情况,按三种类型在回复件右上角标明:已解
决落实的标为“A”,列入计划解决的标为“B”,不能解决的标为“C”。

      (七)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发挥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加强对政
协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承办单位要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商解决提案办理中遇到的难题,
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
对办理难度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专项督办、
联合督办、跟踪督办。对因受承办单位职能职责和条件限制或提案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办理落实
难度大的提案,要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承办单位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一)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完善市委、市政府、政协共同交办、督办、检查、
表彰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确保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完成好。各承办单位党政组织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并与开展部门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提
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
明确办理机构,加大经费投入。要进一步规范提案办理工作,做到有明确的分管领导,有完善的工作制度,
有具体的工作责任,确保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政协提案办理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问题作为办理成效考核的基本
内容。对态度认真、措施有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
拔的参考依据;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对被列为年度民主评议的单位,要做好工作,积极配合市政协开展民主
评议提案办理工作。
      (四)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
提案质量,加大提案工作审查力度,完善提案分类办法,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健
全重点提案遴选机制,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以用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强化政协活动
组内部提案整合机制,减少重复提案。建立健全提案质量评议制度,完善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加强政
协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及自身建设,增加在职人数,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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