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会泽县“8·03”抗震救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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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抗震救灾志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
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
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
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
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
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5年4月29日,县委书记陈国宝(中)到矿山镇检查指导灾
后重建工作 (矿山镇党政办 提供)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
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国家电影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云南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
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
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
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
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水资源费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内不上缴。云南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受灾严重地
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
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1)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
(2)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
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继续
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下调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1个百分点。
(3)对受灾地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2015年7月31
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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