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会泽县“8·03”抗震救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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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灾后重建


              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
              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受
              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
              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

              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
              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
              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

              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
              物等恢复重建。
                                                       市县领导到金钟街道检查指导“8·03”灾后重建工作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
                                                                                   (金钟街道党政办 提供)
              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的耕地,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
              收契税。
                  (5)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

              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
              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
              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

              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
              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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