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会泽县“8·03”抗震救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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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抗震救灾志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1)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地震灾害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
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须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
就业。
(9)对长期在外务工和转移就业的受灾地区劳动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补助。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
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11)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
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对受灾企业
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2)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
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2.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
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
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3.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
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
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受灾地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受灾地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
(3)支持受灾地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
居民因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
4.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受灾地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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