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毕节地区通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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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放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经省批准,区内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可在省内
发行股票。
改革农村信用社经营体制,信用社放开自主经营。
(五)外经。放宽利用外资政策,500 万美元以下的引进项目由试验区审批、签约,自担风
险,自求平衡。
(六)劳动工资。区内开放劳务市场,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企业有用工、招工自主
权。试验区实行工资总额与综合经济指标挂钩浮动。对科技人才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凡属全
国、全省性工资福利调整,试验区照常执行。
(七)计划管理。在资金、能源、原材料自求平衡的条件下,3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
目、1000 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不包括楼堂馆所)下放给试验区审批,其中300 万元以上
的项目报省备案。区内大中专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自行调整专业、制定招
生名额报省备案。
(八)政治体制改革。为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试验区可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组织
人事、党政分开等方面先行改革。
总之,凡有利于促进生态建设和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措施,都允许试验区制定执行。
四、请求中央帮助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请给试验区以资金扶持。建议:①在1995 年以前,请国家银行每年给试验区新增扶
贫开发贷款5000 万元;②“两烟”税超上年基数和农业税加价收入的中央分成部分,返还给试
验区扶贫开发总公司,作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基金,滚动使用;③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以
及中央一级专业开发公司,在开发投资方面予以支持。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安排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以工代赈修路、建设农林牧商
品生产基地和一些支农工业骨干项目时,尽可能多地给毕节试验区一些照顾。试验区基本建设
投资的超规模部分,不占全省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三)为支持试验区发展金融市场,建议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允许减半执行。
国家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予以减免。
(四)扩大试验区外贸自主权。建议经贸部赋予试验区以省级的进出口经营权,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外汇金额留存,自求平衡。请经贸部每年在省的配额计划之外,给试验区部分
煤和锌的出口配额计划。试验区外汇金额留存后,请中央相应扣减我省向中央上缴的出口收汇
承包基数。
(五)为鼓励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企业到试验区合资、独资从事开矿办厂、建路办
电、开发荒山水面等开发性产业,建议在税收、土地使用费等方面,允许毕节试验区参照沿海
特区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照顾。鉴于试验区进行改革的内容与现行管理体制摩擦较大,建议国
务院授权给毕节地区以改革的自主权;并指定一综合部门负责试验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我省
主要负责同志将亲自抓,并设立专门小组,负责有关的联络工作。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1988 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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