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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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年,全区35.79万公顷农作物受灾,成灾面积达22.68万公顷,绝收面积达8.19万公顷。民政部门
投入救灾资金16686.81万元,救助受灾困难群众70.54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85万人,恢复
重建倒房313户693间,恢复损坏房屋3212间。争取资金2.04亿元(衣被救助资金275万元),开
展冬春荒口粮和衣被救助,救助对象95.73万人。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8个,其中4个被国家民
政部命名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救济
农村五保供养 1.分散供养。1956年起,毕节专区各地农村贯彻实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示范章程》和《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对农业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
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指定所在生产队在生产上给以适当安排,使受保人能够参加力所能及
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孤儿实行保教),
使其生养死葬有指靠,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全专区各地农村多数社队,按
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扶持”的方针,对“五
保”户实行按中等劳动力计算工分,参加分配,有的社队在决算中按中等农户水平分粮、钱给
“五保”户,政府常发给救济粮款。1963年,毕节县对农村“五保”作出新规定,不论所在社
队当年粮食收入多少,“五保”对象口粮不能少于180千克。1978后,毕节地区各地农村相继实
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县、乡、村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保证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
人及孤儿的生活,一是继续由集体供养;二是统一提留供养;三是乡、村分级供养;四是对尚
有劳动能力的“五保”户划给“五保田”,组织或指定承包户代为耕种,免除一切征购提留,
收获全部归“五保”户所有;住房维修或新建、医药费及老人死亡后安埋费用,继续由集体负
责;政府仍实行定期补助。据1993年末统计,全地区社会散居孤老残幼共2.14万人,其中“五
保”老人2.05万人。集体供养1.37万人,其中“五保”老人1.26万人,供养金202.8万元。
1994年1月后,毕节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行“五保”仍
以集体供养为主,国家救济为辅。主要供养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有亲朋好友的,由亲戚、朋友
代耕代养。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由村委会分配给五保户1份承包地,五保户能自行
耕种,吃、穿、住、医能自行解决的,去世后由村委会安葬;五保户失去劳动能力,则由亲友
代耕,负责供给吃、穿、住、医及安葬。全地区由亲友代耕代养的五保老人约占散居五保户的
30%左右。第二种是无亲友的,由村委会将五保户的承包土地收回转包给其他农户耕种,由这些
农户的代耕收入和集体提留,负责五保户的生活口粮、必要的零用钱和去世后的安葬。采取以
上两种供养措施后,仍不能保证供养的五保户,由民政部门从每年安排的救济粮中优先解决一
部分,以补充五保户的口粮不足,一般每年解决半年的口粮。1996年,全地区用于农村五保户
定期定量救济费4.4万元,1997年和1998年均为4.3万元。第三种是在有条件的乡镇或村修建敬老
院,将一部分五保户安排入院,集中供养。1995年,毕节地区普查农村五保户。经查,全地区
共有五保对象1.84万户2.08万人,其中老人1.78万人、残疾人1972人、孤儿1070人。五保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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