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P. 133

第二十五篇 人力资源管理与民政


            涨,省民食调解委员会从湖南芷江等地采购的大米中配发给织金县404石作平粜粮。民国29年
            (1940)4月,毕节县因上年遭受灾荒引起粮价飞涨,斗米涨至13元余,玉米每市斗售8~9元,

            经省民政厅、财政厅签呈,由赈务会贷款1万元,交由毕节县政府组织人力向四川省叙永等县购
            米运回毕节平粜,以平抑粮价。

                 减免田赋 民国24年(1935),威宁、水城县遭水、旱、冰雹灾,经贵州省政府资请国民
            政府财政部,对受灾五成以上乡镇准予减免田赋。民国33年(1944),大定、赫章、纳雍、黔
            西、织金、威宁、水城县遭水、旱、雹、虫灾害,省准予减免田赋。民国35年(1946),赫章

            县金钟、水塘等4乡镇和黔西县城关、通衢等4乡镇遭受严重灾害,准予减免田赋。民国37年
            (1948),准予减免毕节县田赋额金圆券3806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救灾救济



                 救灾方针和改革措施 1950年7月15日~8月5日,召开全国第一次民政会议,制订国家关于

            “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工作方针。1953
            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将救灾工作方针调整为“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并辅
            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将救灾工作的方针调整为“依靠群众,依

            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救灾
            工作方针被搞乱。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重申“文化大革命”前的救灾工作方针。1983年

            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根据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的实际,救灾工作方
            针修改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自
            是年起,毕节地区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救灾救济工作进行改革的总体要求,实行把救

            灾与扶贫、救济生活与扶持发展生产、无偿救济与有偿借助结合起来。实行以下救灾改革措
            施:一是从1984~1987年,将国家每年拨出的专门扶贫周转资金投放给贫困县扶持贫困户和贫

            困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简称双扶周转金);二是从1983~1995年,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要
            求,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实行包干,以提高救灾款使用的时效性,形成救灾款轻重灾年
            相互调剂使用;三是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地两级救灾扶贫基金,省、地各按民政救灾

            扶贫经费金额的15%提取的规定,全地区地、县两级于1989~1991年逐步建立救灾扶贫基金,并
            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章程和财会制度;四是从1989年起,全地区逐年发展一

            批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储粮会(简称双储会),发挥救灾扶贫、应急解难的作用。1996年下
            半年,国家不再实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包干办法,省政府调整救灾救济工作,要求各级

            政府和民政部门转变观念,落实救灾救济分级管理,救灾救济经费分级负担责任制。此后,全
            地区各级政府把救灾救济工作分级管理纳入工作目标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救灾

            经费明显增加,地、县市财政每年都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救济粮差价补贴款预算指标,
            并落实兑现,逐年有所增加。同时,不再提取救灾基金,全部用于无偿救济。在使用管理上,
            坚持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中实行“救济政策、救济对象、救济品种、救济数量公



                                                                                                           3579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