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毕节地区通志(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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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第三章 民 政










                 民政,古代称“民事”。毕节地区自有鼻国以来,以人民群众为对象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

            从未间断过。只各个时期由于体制不同,导致民政的表现形式和工作重心、力度、亮点不同,
            而其“立政安民”的核心是始终一贯的。明代以前,毕节地区的民政工作由方国君长、土司代

            行,清代改土归流后,由知府、知州、知县代行。由于人少事多的原因,许多事流于形式。辛
            亥革命后,毕节始有民政部门从事民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区内民政机构及体制开

            始健全。



                                             第一节 救灾救济





                                      一 清代及民国时期的救灾救济


                 蠲免钱粮 灾害发生严重年份,朝廷诏令蠲免应征之钱粮并给予救济。顺治十七年

            (1660)毕节发生旱灾,贵州巡抚卞三元请动用从两湖运来3000石米给予救济。康熙二年
            (1663)夏四月,免水西秋粮2000石。康熙二十年(1681),免大定府二十二年至二十三

            年应征钱粮。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廷诏准蠲免所欠和次年应征钱粮。康熙三十二
            年(1693),免次年应征钱粮。雍正七年(1729),免应征钱粮十分之三。雍正十三年
            (1735),免本年应征钱粮。乾隆三年(1738),毕节发生洪涝灾,朝廷派员查实,给予救

            济。乾隆五十年(1785),免四十年以前积欠耗羡。乾隆六十年(1795),免本年应征赋额
            十分之二,冬十月,免第二年应征钱粮。嘉庆二十三年(1818)六月,免威宁州应征赋额。

            二十四年(1819),免次年赋额十分之二。道光五年(1825)8月,免本年正耗、民欠钱粮及一
            切杂项。光绪七年(1881),免威宁州属被淹地丁、钱、粮。二十六年(1900)大定大饥,斗

            米白银5两,发府库银1万两购米,在南门煮粥赈济,日食粥者万余人,城内粮尽,又往四川购
            米,乡间由团绅负责买该团平价米赈济饥民。

                 慈善机构 雍正二年(1724),朝廷谕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
            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设立普济堂、育婴堂养老存孤”。乾隆二年(1737),知州苏松捐银购
            州城南门外田3亩,设黔西州普济堂,以济州内鳏寡孤独。乾隆四十八年(1783),知州赫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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