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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省属文教机关学校经费开支标准》,毕节专区照此标准发给文教工作者工资、供给生活费,
中、小学公杂费及私立中小学补助费。1953年起,教育经费改由国家拨款,实行“条条”为主
的管理体制。1955年,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发《贵州省1955年度教育事业费开支标准》,
增加地区和县民族学校办学经费,并对民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费、服装补助费、医药补助
费、书籍文教补助费作出具体规定。1960年,省人民委员会制发《贵州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班)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1964年重新修订。《办法》规定学杂费为“特种资金”,年终
结余不上缴财政,结转下年度使用。1964年降低农村学校学杂费标准,扩大农村学校学杂费减
免比例,并规定学校留存一定比例的学杂费。1963年,全专区遵照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
发《关于加强我省教育经费的管理意见》,办理教育经费的管理问题。1974年,省教育局、财
政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和三个办法的通
知》,制定《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意见》规定从教育经费中安排民
办教师生活补助费,并规定具体的补助标准,把民办教师补助纳入经费预算,1978年后,国家
大幅度增加教育拨款。在经费计划安排上,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首先安排人头经费,然
后按照轻重缓急安排公用经费。1980年起实行计划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此后,地区教
育局不再提全地区教育经费的分配方案,教育经费随同地区财政对各县所定的收支指标统一下
达。地区教育局只负责地直教育单位的预算管理。
3.助学金管理。1951年,贵州省文教厅根据西南片区文教部制订的《西南片区大中学校人
民助学金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贵州省各级学校人民助学金补充办法》。《办法》规定人
民助学金分五等,甲等每月大米70斤,乙等60斤,丙等50斤,丁等35斤,戊等25斤。省的《补
充办法》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中等以上学校为100%,小学为15%。其
他小学一般不设人助金。1954年,省教育厅拟发《调整1954年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办法》,人
助金比例为高中30%,初中20%,师范100%。人助金标准中学分4等,甲等人民币7.5元,乙等
6.5元,丙等5元,丁等4元。师范初师平均7.5元,中师平均8.5元,并强调人助金要优先照顾工农
子弟、烈军属子女和归国华侨子女。之后,对人助金的比例和标准先后进行过多次调整。2002
年,根据国家政策,全地区有少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开始享受免费提供教科
书。随后享受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和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
生提供生活补助费政策开始在全地区部分乡镇实施。2006年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
免除学杂费。2007年,秋季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书费。
学校建设 1.校舍建设。民国以前,校舍建设无统一的规定和统计,国家投入的资金微
薄,解决校舍的办法主要是利用庙产、祠堂或其他公房改建。私立学校由办校人或办学团体自
理。另外有国家拨款、私人捐资和群众义务出工相结合兴建的。直接由国家拨款新建的仅有毕
节弘毅中学、黔西县第二小学等几所学校。除少数学校条件较好外,绝大多数校舍条件很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教育事业相应得以发展,教育基本建设投
资逐年增加。1953~1957年,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完成81.3万元,占全专区同期各项基本建设投
资的5.7%,新建落成毕节一中、黔西中学、大定中学、威宁民族中学等10所学校教学楼。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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