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七)
P. 95
第二十二篇 教育 科学研究
督导评估组督导评估纳雍县乐治镇和赫章县白果镇政府的教育工作。1999年,修改完善《毕节
地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意见》,地区教育局按照省教委督导评估高完中方案,组织有关人员
督导评估全地区高完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各县市开展对素质教育的探讨和实施,制
定综合质量检测方案,初步构建起对学校、校长、教师施行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价体系和评价机
制。2000年,地区督导室督导评估毕节一中等14所普通中学和毕节市职中等5所职中,并将14所
中学的督导评估报告整理成册下发,对各学校加强管理工作起到借鉴作用。另外,专项督导评
估各县市的义务教育经费和管理体制以促进义教工程实施和加强学校管理。
2001年地、县督导室开展对全地区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情况,学校收费情况,师德师
风,教育教学,德育工作,体育卫生工作、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的督导检查评估。2005年,
根据《贵州省普通高级中学督导评估方案》,地区行署教育督导室、地区教育局组织人员督导
评估纳雍县乐治中学等9所农村完全中学的办学方向、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评估后
分别予以奖励。2006年,毕节地区教育局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对
威宁、赫章“两基”攻坚工作进行督察;督促、指导大方县“两基”复查和普及实验室验收工
作,做好“两基”巩固提高,保证“两基”年审质量。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
估方案》,开展督导评估,并对各县市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职业与成人教育、学校安
全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 教育经费和学校建设
教育经费 1.经费来源。明清时期,教育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和个人支助。在个人支助教
育经费方面自明朝就有之。明正统三年(1438),卫指挥唐谏,为开发桑梓文教,培养人才,
奏请建学立师,唐谏捐奉为倡,得到僚属响应,上至卫指挥使,下及千、百户官场捐,唐本人
献出宅地为学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平远州牛场富户黄乐园倡议建学,得乡人赞助,
在大佛寺创办学堂,设备及经费,公认拨财神庙、江西庙、张爷庙庙产供给,不足部分由富户
捐助。在朝廷拨款方面,自清顺治时始有。清顺治十五年(1658),朝廷规定,为土司子弟设
立的学堂,“岁给饩银8两、膏火银24两,地方官动正项开支”。水西宣慰使辖地蛇场(今黔西
县金碧镇)设立的社学,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教读,按数由宣慰使给饩银8两,膏火银24
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颁布“癸卯学制”,光绪三十一年(1905),废科举考试,
建府、州、县教育行政机构,相继创办公立、私立学堂,其经费分额支和活支两种,额支为教
师工资,活支指学堂内伙食、办公经费,要求两项支出经费在前一年编定预算交地方官批准,
按日支取。光绪三十三年(1907),毕节县教育经费统计,原有经费:膏火息银280两;膏火
租谷每年40石,换银40两;赤水义渡租谷24石,变银80两,三项共480两。新筹经费:屠捐每年
500两;酒捐每年400两;盐布杂货捐每年500两;土捐视年景定数,四项除土捐外共1400两。原
有和新增两项合计共1880两。
民国初期,教育经费仍无统一规定、其来源与清末相同。民国6年(1917),照省教育委员
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