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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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经济综合管理
消生猪派购政策,放开猪价。1993年4月全面放开粮油价格,粮油价格上涨。(2)调整工业、
能源产品价格。1983年1月20日,全地区调低纯化纤产品、化纤二合一产品、毛三合一产品及其
制成品价格,调高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巾、床单、纱线袜价格。降低手表、闹
钟、彩电、布胶鞋、电风扇、照相胶卷、洗衣机、电冰箱、名牌自行车价格。1984年,本地产
碳铵售价由每吨190元调为206元。1988年7月,散装苞谷白酒每市斤0.79元调为0.9元,瓶装55°
毕节大二曲从3.8元调为4.4元,金沙窖酒从3.8元调为4.4元。1991年,民用自来水从每吨0.17元
调为0.2元,工业用水调为0.25元。1992年,全地区在省放开精铝制品及杂件,电池、肥皂、火
柴、学生作业本、打字纸等省管产品的基础上,放开金沙窖酒、金沙回沙酒、毕节大曲、碧春
酒的零售价,只管理出厂价和批发价;放开毕节垭关、金沙新化、黔西沙窝、威宁炉山、地区
马干山煤矿的煤价(电及化肥用煤除外);放开小商品价;乡镇企业产品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外,全由企业定价。(3)调整收费价格。1988年8月规定,从1989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大学
本、专科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标准为:一般地区学杂费以每学年100元为宜,住宿费每学年20
元。1989年11月,调整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每人每千米0.42元,旅客人身意外保险2%改为每人
每千米一等线0.038元,二等线0.043元,三等线0.048元。
管理权限 1950年5月,中央决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部分商品实行集中管理,其计划收购和
销售牌价由中央贸易部统一制定和调整。1951年4月将某些价格的机动权放到省级。8月省商业
厅规定:毕节专区的粮食、菜油、生漆等商品价格由西南贸易部粮食公司等掌握,省对生漆有
3%的处理权。1952年省规定:专署所在地县城及赫章县妈姑镇,大米、小麦、黄豆、苞谷的销
售执行省定的牌价;区镇所在地和县与县之间的重要接壤地区执行专署定的牌价;乡镇市场销
售牌价由县政府制定。其他粮食牌价由当地自行掌握。1953年4月,毕节专署工商科管理销售价
格的商品30种,其中百货15种,纱布12种,香烟3种。其余小商品和副食品价格,由各县商业和
供销部门提出制价方案,经县工商科审核、财经委批准执行。1959年2月,中央收回部分商品
价格的管理权。贵州省调整省、地、县分管权限。据此,1961年6月毕节专署制发《毕节专署
商品、市场物价分级管理表》。专区及各县按分级管理的市场物价执行。1964年4月,《国务
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下达,毕节地区参照《目录》,调整《分级管
理表》。1966年起,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物价管理制度受到严重冲击。1967年中共中央发
文明确,对物价上存在的问题,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实际上是冻结物价。1982
年9月,根据上级规定,地区物价局、医药局、工商联联合发出《关于中药材价格分级管理的
通知》,明确除中央和省管的62种外,产量较大,适销对路的泡参、丹参等62种中药材的价格
由地区医药局管理。1982年,全国首批放开180种小商品价格。1984年,国家开放全部小商品价
格。8月,省批转毕节行署的报告,规定地区内生产的商品,生铁、锌、铅、电,由省定价;
碳铵、硫磺、水泥、木柴、煤炭由地区定价;省下放的一、二类工业消费品厂销价及一、二类
农副产品销售由地、县物价局分别管理。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得经地区物价局审批。非商品
收费由地区物价局管理。粮食、食油实行全省统一收购价,完成计划后的剩余部分,允许议购
议销。1986年3月,全国物价会议决定放开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4月,中共中央对物价政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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