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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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篇 经济综合管理









                                         第四章 价格管理










                 毕节地区初步形成集市贸易以来,执政者对物价的作用没有足够的重视和采取必要和有效

            措施控制和调节,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毕节地区物价飞涨得不可思议。人民政府接
            管政权后,面对十分棘手的局面,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了物价和新的人民政权。




                                         第一节 价格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 民国及以前,市场商品价格由各行业商会公会议定,然后公告执行。1931年,

            各县设物价管制委员会。1949年12月,建立毕节专员公署工商科,负责商业、供销的物价管
            理,兼办毕节县工商科工作,各县工商管理工作由县税务局兼办。1952年,建立毕节专员公署

            供销合作社,负责全专区的物价管理。1954年,专署商业局管理城市物价,贵州省供销合作社
            毕专区办事处管理乡村物价。1957年8月,专区及各县成立物价委员会,同工商局合署办公。

            1966年5月~1967年8月,相继撤销。1977年7月,成立毕节地区物价领导小组和毕节地区物价政
            策落实办公室。1978年8月成立地区及各县物价局。1984年,地区及各县相继成立物价检查所。
            1984~1993年,全地区共建立各类群众物价监督站9个,有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员195人。1992年

            10月,成立地区及各县的价格事务所,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员实行招聘。
                 稳定物价政策 1.民国时期。民国26年(1937),毕节县商会各理、监事、各业理事对30余

            种商品价格进行决议。民国28年(1939),根据《贵州省各县平衡物价办法》,各县物价均由
            县商会和同业工会负责管理。民国31年(1942)1月,毕节县屠业公会要求提高肉价至每公斤3.8
            元国币,县政府派员考察核实,核定价格为3元。是年12月,各县分别设置物价管制委员会专门

            管制物价。商会调整商品价格得呈报县物价管制委员会批准。民国32~33年(1943~1944)上
            半年,毕节物价暴涨,猪肉从每斤8元涨到40元。县政府训令限制猪肉上涨价格,而且限制其他

            主要商品的交易数量。民国35年(1946)后,任何管制办法都无济于事。国民政府对机关公务
            人员实行主要商品配给办法,或禁止某些商品外流。民国36年(1947)毕节专署发出公告,禁

            止菜油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后,毕节专区城乡市场主要流通银圆,与人民币的比价为
            1∶2000元;因毗邻地区物价上涨,陡升至1∶6000元,民众拒用人民币。专区贸易公司迅速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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