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毕节地区通志(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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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食盐,稳定物价。1951年春,发生灾情,大定、毕节、威宁严重,物价陡涨,地、县各级调
              进粮食、食盐等物资,稳定市场物价。专区要求各县在1951年12月以前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外地或本地行商出售或收购物资,须先登记,由市管会统一部署,以免引起物价波动;市场一
              切交易以市管会牌价为标准;无牌价之货品,由市管会议定价格。一切交易公开价格,现货现

              款,严禁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哄价抢购,或散布谣言。1953年与上年比较,调高苞谷12.5%,
              茶叶75%,香菌74.19%,菜油48.96%,茶籽53.6%,党参73.68%;土钢调低12.17%,调低12种布

              匹价格。1956年,工业品销售价格平均降低3.91%:全专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上调15.8%,
              土特产品平均上调20.28%,副食品平均上调27.7%。1957年,全专区苞谷价格比1952年提高
              2.15~4.52元,提幅为90.7%:稻谷提高0.87~4.81元,提高22.1%。调整调进工业品的价格,使

              工业品销价高于四川、贵阳,略低于云南。对第一类农副产品,允许农民完成交售任务后以略
              高于统购价在市场上出售;第二类商品允许商贩按规定牌价经营。1958年,全专区物价部门共

              调整工业品价格1.23万种,其中调升624种,调降1.06万种。农产品55种,其中调升20种,调降
              35种。1959年,工农业产品共调2913种,降格总降0.5%~20%。农副土特产品42种,平均提高
              26.1%。农业生产资料下降25.1%。1961年5月,对稻谷、大米、小麦、黄豆、高粱的统购价,综

              合平均100斤6.29元提至8.09元;菜籽、桐籽、木籽、漆籽、蓖麻籽收购价平均提高22.4%。二级
              生猪每100斤由31.7元提到43元,猪肉零售100斤44.33元提到68元;鸡蛋每100斤50.81元提到74.66

              元,活鸡每100斤50.81元提到82.2元。购销差额按12%执行。1959~1962年,使用多种供应证、
              票、券把日用品较公平地分配给群众,采取财政补贴控制零售物价上涨,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继

              续补贴。每百斤猪肉补贴50元,食盐1.64元,煤炭每吨19元。全专区对农资化肥补贴12.1万元。
              给农副产品出售者一定数量的平价商品,保持计划收购的基本稳定。1962年国民经济好转,物

              价逐渐下降。1966年5月,全国统一提高粮食购销价格。毕节专区粮食购价,中等稻谷每担8.3
              元调为9.5元;大米从11.8元调为13.8元;苞谷从8.3元调为9.5元;黄豆从10元调为15元,菜油从
              每担64.61元调为72.1元。大米、苞谷、黄豆、菜油实行购销同价,糯米、绿豆、小豆也相应调

              整。1966年8月调整44种百货、文化用品城乡差价、地区差价、降低零售价。1966~1976年,撤
              销物价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冻结物价,价格矛盾日益突出。1972年3月,按国家计委通知,开展

              基层审价工作。
                   1979年后,国家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实施以下方针政策。
              (1)调整粮油、农副土特产品价格。1979年3月,全面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8种农副产品

              均提高24.8%。稻谷、大米、苞谷、小麦每百斤平均11.43元调为13.84元;油菜籽、菜油、茶
              籽、茶油每百斤从61.63元调为71.88元。1980年2月,根据省府决定,花生、核桃、芝麻、黑木

              耳、香菇、黄花、生漆、蜂蜜、威宁梨、白瓜子、干辣椒,在完成国家派购、统购计划后,在
              供销系统开展议购议销,实行浮动价。1984年,全地区粮价实行综合购价,提价幅度34.28%。

              中药材平均提价40.38%,畜产品平均提价18%。1985年,全地区取消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分
              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粮食实行合同订购,价格按“倒三七”比例计算,即30%按原统购
              价,70%按原超购价。对交售农产品实行奖售政策。城镇居民和菜农口粮仍按统销价格供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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