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P. 284

两。毕节县设知县(七品)1人,年薪俸银45两,养廉银500两;设教谕(从七品),训导各1
              人。杂役人员除书办为6人外,其余人员与州同。水城厅,年支官员薪俸银役工工食银共211.52

              两。总计1道、1府、1厅、3州、1县年支官役薪傣、工食银共计2095.78两,官员养廉银6760两。
              另有铺兵工食银298.8两及食米折银358.56两,铺兵工食银遇闰年增加。学库生膏火银70两,廪

              生每人每岁支米4石,共计支米560石。大定全府每年共支出官役薪俸、工食银1.04万两。
                   2.兵弁费用,即为驻军费用。武职官员七品以上为薪俸、蔬红,八品以下至士兵为饷银,

              八品以上军官另有养廉银。康熙四年(1665),设有威宁、大定、黔西、平远镇及毕赤营。镇
              设总兵1人,游击3人、守备3人、千总6人、把总12人,辖左、中、右3营,每镇官兵共计2245
              人;毕赤营设游击1人,守备1人,千总2人,把总4人,毕赤营官兵共计808人。康熙二十三年

              (1684),改平远、黔西镇为协,裁总兵、设副将。雍正元年(1703),改大定镇为协,时毕
              节全境共有驻军9968人。乾隆二年(1737),增设水城营,设游击1人,守备1人,千总2人,把

              总4人,兵500名。全府总计军事费用银9.54万两。
                   3.救济、赈恤费用。清代,施行以下救济、赈恤。
                   (1)养老、劝农、赈贫、宽商、恤兵、死赏事、周患难。对参战斗士给以赏赐,伤者

              赐银、亡者抚恤;对年70岁以上孤贫及子孙不能赡养者,州、县设法抚恤。康熙四十二年
              (1703)规定:70岁以上者,免一丁杂派,80岁以上者,给绢1匹、棉1斤、米1石、肉10斤,90

              岁以上者加倍,百岁者给银建坊。雍正元年(1723)规定:年90岁以上,孤贫及子孙不能赡养
              者,督抚及州县设法抚恤。妇女70岁以上者,给布1匹、米5斗;80岁以上者给绢1匹,米1石,

              90岁以上者加倍,百岁者给银建坊。乾隆四十五年(1780)规定:70岁以上者,给绢1匹,棉1
              斤,米5斗,肉5斤;80岁以上者,给绢1匹,米1石,棉1斤,肉10斤;90岁以上者,给绢2匹,

              米2石,肉20斤;百岁者给大縀一匹,银10两,予银建坊。道光十五年(1835)规定:军民年70
              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差;80岁以上者,给绢1匹,棉1斤,米1石,肉10斤:90岁以
              上者加倍,百岁者,题名,给予建坊银两:赈贫对象一为赈寒生,平远州有寒生2名,岁给米

              1石,年末请领;二为养孤贫,孤贫分额内、额外两种、额内者每人给米8合,菜银5厘,岁给
              棉衣1套,折银0.99两;额外者,日给米8合,亦有月给米1.5斗者。额内者请领于布政司,额外

              者则由官捐及公项支出。道光十七年(1837),大定府亲辖地有额内25名,额外65名;水城厅
              额内10名,额外10名;平远州额内27名,额外68名;黔西州额内17名,额外5名;威宁州额内5
              名,额外22名:毕节县额内29名,额外6名。全府赈恤之费用布政司请领额内孤贫113名,支米

              325.44石,盐米银203.4两,衣裤银111.8两,共计支领315.2两.毕节县、黔西州设普济堂,置田
              收租或寄商生息,资助寒生及孤贫,黔西普济堂设于乾隆三年(1783),由知州苏松捐银购成

              熟田3亩,收租供用。乾隆四十八年(1783),知州赫霖泰捐银30两,乾隆五十三年(1788)吏
              目金钟捐银10两,嘉庆元年(1796),知州许学范支存济田银91.6两,嘉庆二年(1797),知州

              薛振捐垫银116.4两以助普济堂之费。
                   (2)济灾济贫。清代,还倡导积贮,置重农谷和社仓、义仓救济困苦之民和荒年之用。
              康熙三十一年(1692),朝廷令地方官劝谕百姓,量力捐输,州、县将输纳者之姓名、数目注



            1920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