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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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司库,支出按布政司核定数额抵收。地粮由地方政府经征,收存地方仓库,听粮储道拨支兵
              粮报销。官庄赈田、学田田租分别收归州、县仓,按规定拨支孤贫口粮及赈济寒生;丁银、折

              色米、盐课及杂税银,除留用春牛花鞭、春秋祭祀银外,实收实解布政司,列支文职俸报销。
              清代,鸦片战争后,对外大量赔款,朝廷将赔款转嫁地方,准许地方自增捐税,滋生苛捐杂

              税,财政体制出现紊乱。
                   民国划分收支制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民国3年(1914)始,军阀割据,省自为政。入主

              军阀加增捐税,明借暗征,财政体制混乱。民国17年(1928)11月,国民政府将财政划分为国
              家和地方财政,地方财政以省为主,收入全部解省。县级收入靠自筹,助长滥征捐税。民国25
              年(1936)起,将财政划分为中央、省、县3级。田赋、工商税收属中央和省,地方全收全解,

              省税附加、地方捐税、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属县财政。由于各县收不抵支,支出按坐
              拨支付通知在省税收入项下支付抵解。民国31年(1942),财政收支系统改为国家财政和自治

              财政,县级为自治财政。属于县级法定捐税有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
              及娱乐税,另有罚没及赔偿收入、规费收入,财产及权利收入,其他收入;国税、统税属于中
              央,由财政部税务署派驻机关征收。县级财政收不抵支部分,由省补助。民国35年(1946)7

              月,恢复中央、省、县3级财政,县级财政以自给为主。各县地方贫瘠,收支差额较大,仍靠省
              补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体制



                   1949年11月~1952年,国家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实

              行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由省财政按期拨给。农业税附加作为县级财力,主要用于乡村干部补贴
              及乡村小学费用。
                   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3级财政管理体制,专区收支属省级财政,建立县财政总预算

              和下属单位预算。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制度。财政支出首先由地方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抵
              补,不足部分由省分别以不同比例调剂收入弥补。1954年,实行预算归口管理,各口的支出归

              各口管理。
                   1954~1957年,实行定收定支、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支出由县在
              省划给的收入内自行安排,自求平衡。1956年,毕节专区按照划分收支的原则,所属各县农

              业税固定比例分成为:黔西、金沙县30%,其余各县为50%;工商所得税、工商营业税各县分
              成4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金沙、黔西分成25%,其余各县35%。国家发行之经济建设公

              债,各县留用数为实际发行数之40%。1958年,改革经济财政管理体制,中央下放企业、下放
              财权,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政策。收入分类分成,支出自行

              安排,专项拨款由上级追加指标,列入预算。由于经济工作中出现浮夸风,导致收入中出现虚
              假现象,这一政策未继续执行。1958年2月8日,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建立专级预算,管理专级
              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收支。1958年5月10日,省财政厅下达《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几项具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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