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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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财政 税务
第一章 财 政
财政是国之命脉。明清加强对财政运作管控,民国时期明确提出财政概念。新中国成立
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这条国之命脉列为首要之务而逐步进行正确有效的运作,形成一
整套科学的系统。
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 明清及民国时期的财政体制
土司则溪制 明代前,毕节地区为彝族土司领地,地方财政收支由土司自行管理,不受朝
廷节制。明初沿袭元制,实行贡纳制。全地区除赤水、层台、毕节、乌撒卫外,大部分地区仍
为贵州宣慰司水西安氏和乌撒土府辖地。初实行贡纳制,洪武十九年(1386)开始实行定额赋
税,所定赋税由土司名下总行认购,财政收支由土司自行管理;卫、所辖地按规定征收屯粮和
科粮,卫、所官兵支出由朝廷支付或屯田支付。土司所纳赋税及其财政收入,主要通过则溪制
完成。朝廷赋税,由则溪土目将地租与赋税合二为一总纳于土司,再由土司纳于朝廷。土司管
理辖地土地,大体将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司及各土目的私地,称为官庄;一类是颁发各则
溪的公田。官庄由土司或土目经管,土目按亩收利;公田租给农民耕种,纳租于主。土目将公
田分为夫差地、门户地和人租地,按所种土地类型纳租。种夫差地的人,必须承担某种劳役,
世代沿袭不改,承担何种劳役,土地就按其劳役名称称谓。如为土司、土目喂奶的,其所种地
称奶奶地,种筷子地的人专门供给筷子。种门户地的以村寨、家族或家庭为单位,租种一片土
地,称为一杆门户,种门户地的人,除交纳地租外,还必须交纳一头牲畜,所交纳牲畜根据其
所种地的面积大小好坏而定,最差的地也得交鸡租。种人租地的人不纳粮,不服役,但必须将
自己的子女送给领主作丫头、娃子,以子女作为地租。以上地租收取形式,虽经改土归流,土
司政权及则溪地已不复存在,但由于仍存在着若干土目,土目皆有一定的口食田,故其地租收
取形式在土目较多的毕节县林口、团结等地一直残存至毕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清代运解制 清康熙四年(1665)始,逐步废除土司则溪制,设威宁、大定、平远、黔西
府及毕节县。府、县财政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存留,运解制规定将收入按赋税定额征解入贵州布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