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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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此后,毕节地区按以下办法施行分税财政:1.按事权划分地、县财
              政支出范围,由地、县级财政分别负担,地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机关运转,调整全地区国民

              经济结构,协调各县市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和地区重点建设投资及地区级管理事业的发展。2.按
              税种划分地、县财政固定收入范围。地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地区所属各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县市固定收入包括:县级所属单
              位缴纳的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

              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3.共享税收的比例分配:中央、省、地、县市
              共享税收入有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各县市分享15%,地区不参
              加分享,分享属于本级增值税的15%。从2004年起,地区参分享火电厂增值税的5%,县市分享

              10%;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县市分享40%。省与各地共享收入有:土地使用税、国有土地
              有偿出让收入、排污收入、资源税。省占50%,县市占50%。4.税收返还。以1993年税收返还

              基数2.717亿元为基数,其中地区2.0448亿元,毕节市1904万元,大方县812万元,黔西县618万
              元,金沙县874万元,织金县464万元,纳雍县213万元,威宁县629万元,赫章县1209万元。以
              后年份按消费税、增值税净上划增量的1∶0.3返还。2001年,省调整部分比例,对赫章、纳雍、

              威宁、织金、大方5个贫困县净上划增值税增量限额在800万元以内,100%返还;对地区、毕
              节、金沙、黔西净上划增值税增量按20%返还。2005年,全地区税收返还基数为4.64亿元。5.采

              用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补助计算方法为:①“两税”挂钩补助法,全
              地区补助1.26亿元;②按人事局上报人数为基础计算的因素补助法,补助1537万元;③按少数民

              族人员比例为计算依据,补助2023万元。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项目,原属于地区级的,仍
              为地区级收入,属县市仍为县市级收入。县对乡镇财政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实行

              核定收支,分成和超收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乡镇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2005年底,全地区80%的乡镇达到上缴收入和自求平衡。2009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了《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毕节地区8个县(市)全部纳入省直接

              管理县财政改革范围。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项不变、五项到县”,即
              市县既得利益、市对县的支持、债权债务不变,收支预算、转移支付、资金调度、财务结算、

              工作部署由省直接管理到县。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明前财政收入 明代,财政收入以田土收入为主。土目辖地由土司组织收取官庄和公田地
              租及地租附加物,纳完朝廷岁输后自行管理使用,其收入无可稽考。卫所辖区征收屯粮、科粮

              及屯粮带征岁用银。明嘉靖年间,乌撒卫、毕节卫、赤水卫共实征屯粮1.58万石,科粮1872石;
              毕节卫征收岁用银456两,赤水卫286两。万历年间,乌撒卫征办屯粮6555石、科粮425石;赤水
              卫征收屯粮5128石、科粮256石;毕节卫征收科粮1116石。毕节卫征收条鞭银650两,乌撒卫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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