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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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政协


            示或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按半年和年度书面向行署报告工作情况。
                 四十二、行署各部门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报告稿形成经部门负责人办公

            会议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行署讨论或专员、分管副专员审定。
                 四十三、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召开的会议,涉及行署工作的,专员或分管副专员必须

            参加。分管副专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向专员报告,由专员安排其他副专员参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

            〔2003〕1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和办理办法》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文运
            转和办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十五、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均由行署办公室按照行署副
            专员分工呈报,由分管副专员签署意见后,送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批。
                 四十六、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

            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七、行署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签;向省政府呈报的请示、

            由专员或由专员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专员审签。
                 四十八、以行署名义发文,必须经分管副专员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

            签发。
                 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经专员或分管副专员审核后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签发。
                 四十九、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行署文件,须经专员或分管副专员批准。
                 五十、行署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

            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行署专员、副专员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报告,应当报送行署,原则上不直接报送行署专员、副专员个人。

                 五十一、行署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能,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事宜,由部门
            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时效、注重实际。
                 五十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行署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

            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会签上报行署。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

            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行署,由分管副专员负
            责协调或裁定;如分管副专员协调或裁定不了,经专员同意,提交专员常务会议或专员办公会

            议决定。
                 五十三、行署办公室对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行署审批的文件,要及时按程序办
            理,一般在十五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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