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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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政协


            开。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主持,出席人员须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十六、通知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由他人代替或带助手。

                 十七、行署各部门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前主办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讨论(规
            范性文件应同时交行署法制办提出意见),意见基本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专员或副专

            员协调和秘书长审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同意,方能提交常务会。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应于会
            前三天送行署办公室秘书科。

                 十八、参加会议的人员,汇报、发言时观点要明确,简明扼要。汇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半小时,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以便会议充分讨论,正确决策。
                 十九、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在会议结束时收回,由起草单位按会议讨论的

            意见修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报送行署办公室,经行署领导审查后,再报地委审定或由行
            署行文。

                 二十、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
            传。作新闻报道,需经行署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专员。对会议文件妥善保管,不宜扩散
            的文件在离会前退回。

                 二十一、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每次均作记录,议定事项应编写纪
            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定签发。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

            (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二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贯彻执行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的情况,应

            及时反馈给行署办公室。由行署办公室负责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十三、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


                                                    专员办公会议

                 二十四、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其

            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本着控制会议规模,精减会议人员的原则,行署办公室提出
            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经秘书长初审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行署领导确定。

                 二十五、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专员办公会主要是研究
            和通报行署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十六、专员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三次,即每月的第二、三、四周的星期一下午为例

            会时间,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议题由专员或专员委托的常务副专员确定,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
            核后,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审定签发。

                 二十七、提交专员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及其相关文本,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
            人审定签署意见后,必须在星期三下午16:00时前报行署办公室秘书科。此后提交审议的议题,

            除行署专员特批件外,均列入下一次专员办公会议讨论。
                 二十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部门上报专员办公会议题时,必须同时附上涉及议题
            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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