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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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行办法》,实行1天1查看,1月1小查,1季1大查的监所检查制度;纠正和平反冤、假、错案,
              共复查纠正14人,其中无罪释放9人;严格登记手续,加强武警执勤,昼夜值班;开展法制宣

              传,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改造。赫章县院规定,对待人犯做到不打骂、不体罚、不虐待、不侮辱
              人格。织金县院监所检察科同人犯个别谈话100多次,使之认罪服法,主动交代问题。

                   1981~1983年,各县院根据全国人大《关于惩罚劳改重新犯罪》的精神,配合公安部门检
              查整顿监所、劳改场所贯彻落实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情况,帮助其完善监规、制定管教

              措施;纠正违法;打击重新犯罪。在此期间全地区检察机关共检查监所314次,办理重新犯罪
              加刑案151件。1983年,金沙县院在检查看守所时,发现人犯安庆书于1970年10月作案时不满13
              岁,建议公安机关将安放出。1984年3月,毕节分院派员到织金县看守所检查,发现监室人犯

              拥挤,有200多人犯患疥疮。4月,根据中央政法委《一切关押人犯的场所要加强防病防疫工作
              的通知》,着重开展防病防疫安全卫生及执法情况检查,检查发现19%的在押人犯患疥疮,其

              他疾病占1.9%。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是年,检察机关检查监所
              64次,抽查305次,发现对免予起诉人员未释放1起,牢头狱霸1起,不遵守监规3起,打伤人犯1
              起,纠正违法218次253人;上法制课189次,重点教育罪犯1986人;给劳改、劳教人员上法制课

              2次,听者5000多人。经宣传教育,111名在押人犯交代余罪,检举揭发犯罪150起236人。1985
              年3月12日,召开全地区监所、劳改、劳教场所工作座谈会,贯彻全省监所“两劳”工作会议

              精神。是年,全地区检察机关着重开展以下监所监督工作:1.实行驻所检察和巡回检查,大方
              县院对猫场硫磺矿派驻4人检察组,毕节县院确定2人驻所检察;2.全区对监狱、看守所及劳改

              场所检查75次。3.开展法制宣传,上法制课9次,给犯人谈话916人,罪犯交代余罪27件27人,
              主动检举揭发犯罪22件24人;4.开展综合治理,对四种人进行回访考查,区内有6县共考查257

              人;5.办理监所管辖案件113件168人;6.建立制度,完善监规。1986年1~9月着重开展清监查积
              工作。全年共检查监所151次,发现超羁押时限135人,闹事斗殴62件114人,催办超时限案379
              人次,受理加刑案161人,上法制课217次,对犯人个别谈话565人,对328名四种人进行回访考

              查。实现全地区监所无积案目标。1987年,根据中央向前、向外、向后延伸(简称三延伸)综
              合治理方针,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监狱文明管理执法监督。5月,针对全地区看守所超

              期羁押212名未决犯的情况,向公安、法院提出处理建议,限期清理和办结。是年,全地区检察
              机关进行监所安全检查30次,抽查12次,上法制课125次,书面催办案件428次,口头催办案件
              271人次,对97个区、乡、镇的326名“五种人”进行回访考察。大方县院对猫场硫磺矿148名抗

              改人犯进行谈话教育,50%以上转化。1988年5月,召开全地区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高
              检院转发的山西运城分院监所检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广东省梅县分院驻所检察的经验。

              各县院建立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考察9个区、镇20多个乡、机关、企业的64名“五种人”。
              9月,针对严重超时限羁押,向各办案单位提出不积案、不压案,按期结案的建议。催办超期羁

              押案65人,交付劳改12人。是年,各县院均实行驻所检察,并建立起规章制度。1989年,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限期内坦白自首的通告》,各监
              所在监所内开展宣传,张贴和宣读《通告》37次,敦促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犯罪、交代余罪。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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