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毕节地区通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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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一 执法监督



                   1951年,水城县人民检察署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检查看守所3次。1952~1954年,检察机关
              与公安合并,配合公安进行监所检察。1956年1月,检察机关检查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场
              所和劳动教养机关,对监狱进行月余的清理,发现无手续关押人犯301人,要求补办手续。是

              年3月,毕节分院根据高检院意见,制定5条监所规定:1.收押人犯是否合法;2.释放犯人是否
              合法;3.监外执行是否合法;4.奖惩制度的执行是否合法;5.规定的管教制度和各种措施是否合

              法,管教人员有无违章行为,有无刑讯、虐待犯人,有无贪污、盗窃、敌我不分、丧失立场行
              为。是年5月,毕节分院、大定、纳雍县院检查所在地的劳改农场、看守所发现专署农场有犯人
              无卷宗18人,无判决书4人;大定、纳雍县长期关押未处理人犯17人,刑满未释放6人。是年,

              全专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配合,对10个监狱、6个劳改队作33次检查,共清理老、弱、病、
              残、女犯761名,其中教育释放68人,取保释放23人,取保就医29人,提前释放7人,监外执行

              364人,监外就医45人,假释15人,减刑2人,保外生孩子1人。
                   1957年,全专区检察机关根据全省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

              阶段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方针,检查监所。是年4~5月,结合清积查错,完善法律手续,
              规定送劳改犯人的卷宗时,须有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

              缺少的要补办完善。9月2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通知:毕节农场、毕节农
              具厂、砖瓦厂、工程队划归毕节分院检察监督;大定猫场硫磺矿划归大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
              督;金沙大水农场划归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黔西岔白农场划归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

              监督。全专区检察机关共检查监所14次,检查劳改单位19次,发现违法活动107起。通过检查,
              威宁、纳雍、黔西、水城、赫章县检察、法院对犯人教育、提前释放8人,假释8人,免予刑事

              处分3人,减刑4人,改判刑期1人,纠正判决不当1人,补判决96人,查处监管人员违法1人。
              毕节分院开始对监所劳改单位实行定期检察,大定、黔西、金沙县院固定专人负责监所劳改工
              作,水城县院开始实行人犯收押制度。1958年3月6日,分院规定:大定、黔西、金沙县院应保

              证1名检察员驻厂、场检察,其他县院固定人员兼职负责。4月7日,分院制定《监所劳改检查
              工作大跃进意见》,提出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场所开展无逃跑、无自杀、无暴动、无行

              凶、无纵火、无造谣、无盗窃、无反动标语和诗歌、无反动组织、无破坏生产、无吵架殴打、
              无无理申诉、无隐瞒罪行、无包庇犯罪、无牢头狱霸和自由犯、无传染病流行、无六害、无刑

              满过期处理、无缺档案犯人、无积案、无违反政策运动,并规定对监所实行10天一联系,一月
              一小查、一季一大查的检查制度。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报批不得超过1天,起诉不得超过2天。处
              理留用人员的申诉,本县不得超过2天,外地不得超过7天。5月,传达贯彻高检院《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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