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毕节地区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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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通志
                        BIJIE DIQU TONGZHI

              遴保,其工作成绩应由县长考核评定:5.县府各科室主管人员,如有重大过失,无论其为省派抑系
              县遴保任用者,准由县长先行停职,并遴选代理;6.无权监督县府之机关,对县滥发命令时,县长

              应拒绝之,并报请省府核办;7.团管区派驻各县接兵人员,授权县长监督考核;8.驻县各机关学校
              或保安团队不得直接指挥乡镇保甲人员,如有必须委办事项,应经由县府转令遵办;9.县田赋管理

              处、税捐稽征处、警察局(所)、卫生院、民众自卫总队等对外行文,一律承办府稿,以县政府名
              义行之;10.为应付紧急事故,必须大量开支经费时,县长得就预算内统筹处理,再报请省府认可。

                   内设机构 县政府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各科,设科之多寡及职
              掌之分配,由各省政府依县之等次及实际需要拟订报内政部备案。
                   1.民政科。掌理全县区划、户籍、乡镇自治、地政、仓储、粮食调节、卫生、抚恤、救济、

              禁烟、礼俗、宗教、人民闭体监督及其他一切民政事项。
                   2.财政科。掌理全县财政;管理公有财款,编制预算及其他一切财务事项。

                   3.教育科。掌理全县中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及其他一切文化教育事业。
                   4.建设科。掌理全县农林、水利、交通、工程、劳动服务、公管事业及其他一切建设事业。
                   5.军事科。掌理全县兵役、出征军人家属优待慰问、兵役人员抚恤、在乡军人之管理及动

              员、军事征用、保安、防空一切军事事项。
                   6.合作室。掌理全县合作行政、合作教育及其他有关合作事业之促进事项。此后,县府内设

              机构及名称多次作调整和改变。
                   人员配置 县政府置秘书、科长、指导员、督学、警佐、科员、技士、技佐、事务员、巡

              官,其名额、官等、奉给及编制由省政府依县之等次及实际需要拟订报内政部核定之。秘书承
              县长之命,掌理机要,核理文件,审订计划,承办职员进退;典守印信,保管文件,办理会计

              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室之事项:县长因公外出时,代行县长职务。
                   县政会议 县政府设县政会议,每两星期开会一次,议决事项:1.提出于县参议会之备案;
              2.其他有关县政之重大事项。县政会议规则由内政部定之。民国30年(1941年)起,推行《贵

              州省各级组织纲要实施计划》,规定各县编制、人员、机构及职权划分。毕节县于民国31年
              (1942年)实施,其余8县于民国32年(1943年)实施,大致规定各县设县长1人,秘书1人,县

              政府置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等科。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要完成征兵、征粮任
              务,加强其统治,推行政令,县一级政府加设田赋管理处,国民兵团、保警大队、兵役科,同
              时实行“管教养卫”合一的“新县制”。



              附:
                                          民国时期各县县长(县知事)名录

                   毕节县 那松乔 聂树楷 陈鸣爵 唐岳五 李佳勋 邓祯祥 郑 诗 赵汝全 王 度
                       陈世道 史南侯 莫 雄(兼) 赵 璞(兼) 何朝宗(兼) 马仁生(兼)

                       刘支陶 杨 泉 刘剑魂 陈少山 杨伯明 吴国锋 叶 俊 周剑峰 肖树经
                       万邦祯 吴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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